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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赔偿问题
发布日期:2012-01-01    作者:郭建立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最终都要落实到货币补偿上面。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残疾(死亡)的还有残疾(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其中医疗费、残疾(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因规定和依据较为具体,出入一般不会太大,但误工费、护理费是当事人最为有分歧的项目。误工费,第一要确定误工时间是多久。最常用的依据是住院和出院的期间,再有就是出院后医院建议休息的证明(残疾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除此之外自己仍继续休养一般是不会支持的。第二要确定工资收入的多少。通常要求是受伤前最少三个月的工资单(有的还要完税证明),无法提供且无法证明的就要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有其标准,农村居民也有其标准。护理费亦如此。
交通费要有交通票据为依据,否则不予支持。通常,大多数受害者是尽量多的寻找车票,也不管是打车的、公交车的、长途车的,只要能找到就提交,这也可以理解,但最终得以支持的都是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营养费实践中支持的不多,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要根据残疾程度适当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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