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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抢劫落法网,律师辩护判两年
发布日期:2012-03-08    作者:张长海律师

              ——马XX抢劫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924,新城区法援中心通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马XX(未成年人)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刑事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马XX所犯的抢劫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马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马XX,对该案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该案共有4名犯罪嫌疑人(1人在逃),被告人马XX是第一犯罪嫌疑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结伙抢劫犯罪的案件
随后,犯罪嫌疑人马XX又被以抢劫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马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该案有关的案卷,并再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马XX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10238时许,被告人马XX、李XX、兰XX、马X(在逃)经预谋后在本市东四路附近伺机抢劫,被害人孙XX路经此地时,四名被告人将被害人孙XX拦住,持刀威胁后抢走被害人孙XXNEC6203手机一部和女式挎包一个(内装现金280元,信威大灵通一部,毛衣一件,工行卡两张,驾照一本等物)。经新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抢物品价值142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兰XX、李XX,目无国法,结伙抢劫他人财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枪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唯被告人马XX、兰XX、李X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该案有关的案卷材料中和会见被告人马XX时,被告人马XX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该案件审理的辩护中根据被告人马XX在本案中的从轻、减轻情节,为被告人马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在随后法院对该案被告人马XX、兰XX、李XX所犯抢劫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针对被告人马XX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马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马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三、本案被告人马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请求法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能够对本案被告人马XX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分。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马X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又具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件。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马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马X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09311,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马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抢劫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住本案被告人马X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又具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件。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该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使本案被告马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其本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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