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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次抢劫缘何能缓刑
发布日期:2012-01-2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东北人田X伟到广州找工作,数月未果,陷入困境。偶遇本地一烂仔,相邀“一起挣钱”,密谋抢劫。2004323日晚,在海珠区滨江路江湾大桥桥底附近先后对两名下晚班的挎包女子实施抢劫,在第二次抢劫时,田X伟被巡逻的便衣民警擒获,另一同案逃脱。田父委托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为田X伟辩护,田X伟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之日释放。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人作为本案被告人田x伟的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此辩护人想就田x伟的量刑谈三点看法,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有主动交代“余罪”的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第一次抢劫后,受害人并未报案,所以司法机关并未掌握被告人参与的第一次抢劫的事实。第一次抢劫的事实是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代的。最高人民法院199846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已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上述解释,对被告人如实交代余罪的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犯罪未遂的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田x伟在实施第二次抢劫的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并未抢到财物,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23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有情节较轻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在上述两次抢劫过程中,被告人作案手段轻缓,未携带凶器,未造成人身伤害,且第一抢劫抢得财物数额不大,第二次抢劫未抢得财物,因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另外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又无前科,因此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田x伟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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