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客运新增车辆建档、发证(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16C031-06 |
事项名称: |
旅游客运新增车辆建档、发证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8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各区县交通局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A座15层 |
乘车路线: |
38,53,381,40、741、6、109、19,715 ,741,50广安门站下 |
联系电话: |
83979648 |
监督电话: |
88011064 |
相关网址: |
www.bjysj.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旅游客运新增车辆建档、发证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申办车辆已取得车辆牌照。 2、申办车辆经实地勘验合格。 3、为申办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4、聘用驾驶人员符合旅游客运经营者开业许可条件。 5、新开业的未超过《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经营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规定的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时限;新增运力的未超过《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规定的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时限。 6、符合旅游客运经营者开业许可的车辆条件要求。 7、申办车辆为新车或技术等级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在用车辆。 8、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收费标准。 9、实施特许经营的,应符合特许经营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客运车辆更新(新增)建档登记表》 2、全部申办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 3、全部申办客车类型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申办车辆为在用车辆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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