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委托某教育服务中介申请留学不成要求退费案
原告于2009年11月2日与被告某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双方约定,若原告没有被被告所联系的任意一家学校录取,被告即退还中介服务费X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及时递交了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足额支付了含中介服务费在内的一切必要费用后,却未能被录取。2011年2月21日原告通过顺丰快递书面申请办理退费手续,但被告不予理睬。根据之前申请留学所需时间看,被告已无法再在剩余的合同期限内为原告申请办理出国留学手续,导致合同实际履行不能。故请求依合同约定退还代理费人民币9000元后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自收到退费申请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应退款项银行同期利息。
该案起诉后,被告主动联系翁律师,同意全额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