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猥亵女同事 登封一司法所长一审获刑两年(转)
夜间值班两次进入女同事马某办公室,登封市一司法所所长耿文敏,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提起诉讼。
目前,此事有了新的进展,耿文敏一审被郑州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耿某坚称自己无罪,是遭到了诬陷,已经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
猥亵妇女,一审判他两年刑
新密市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院的指控:“耿文敏在登封市某乡政府酒后先后两次闯入马某在该单位办公楼二楼住室内,第二次强行将其按在床上强制猥亵,遭到马某强烈反抗。”
31岁的马某在报案时说,2011年4月29日晚8时许,她正在看电视,耿文敏推门进来,先是拉着她的一只手,接着又把双手搭在了她的肩膀上。
马某说,经过她的劝说耿文敏走开了。但不久,耿文敏二次进入她的房间,把她按在床上,摸她的胸部等,“摸我下身的时候,我翻身起来用脚踢他,并大喊起来,他就离开了。”
鉴定显示,马某背上、腿上、手上多处受伤。新密市法院一审判决,耿文敏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上诉
坚称无罪,遭到诬陷
“我进入她的屋是办公室,不是住室,我当时距离马某有两米远,啥也没干,就说了几句规劝的话。”一审判决下达后,耿文敏不服,已提起上诉,坚称无罪,遭到诬陷。
耿文敏上诉称,事发当晚他值夜班,发现马某的房间还亮着灯,就去巡查。进屋后,他看到只有马某在,就出去了。之后,他打算再进去劝劝马某,“我知道她当天不值班,也不回家,她正等着跟一相好的约会,我不想看着她走邪路。”
耿文敏说两人言语不合,他就离开了。半夜,马某的丈夫李某带着一群人,打了耿一顿,耿眼睛受伤。耿分析,是因为马某看好事败露,不好向家属交代,便诬陷他。
耿某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的王永杰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耿文敏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
王永杰指出:“庭审时,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与刑诉法规定不一致。耿文敏第二次进出马某的房间总共用时21秒钟。马某的房间纵深6米,按起诉书指控进出房间需要7秒钟,在剩余14秒钟内不可能把马某身上抓伤多处。
王永杰还对马某的轻微伤鉴定提出了质疑,这也是定案的关键之一。因为伤害结果是构成“强制”与否的主要支撑。
王永杰说,马某的伤来源不明。案发是在2011年4月29日晚上,鉴定时间是5月1日,做鉴定时,现场民警没安排女工作人员检查伤势,而是在无人陪同下,由马某自行检查。矛盾的是,“马某在回答公安机关询问时,称不知道身上有没有伤,但时隔两天后,却鉴定多处受伤,且手上伤势明显”。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猥亵罪的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罪 v.s 一般猥亵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罪 v.s 侮辱罪
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