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一审判决种类
发布日期:2011-1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诉解释》176 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法律|教育|网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记忆点:两罪名、两无罪,部分清楚16岁;精神病、过时效,死亡裁判要记牢。
两罪名——不改变罪名的有罪判决;改变罪名的有罪判决。
两无罪——清楚的无罪;不清楚的无罪 16岁——16周岁
精神病——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
死亡——被告人死亡的
裁判——裁定终止审理;判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