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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一审判决种类
发布日期:2011-11-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诉解释》176 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法律|教育|网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记忆点:两罪名、两无罪,部分清楚16岁;精神病、过时效,死亡裁判要记牢。

  两罪名——不改变罪名的有罪判决;改变罪名的有罪判决。

  两无罪——清楚的无罪;不清楚的无罪 16岁——16周岁

  精神病——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

  死亡——被告人死亡的

  裁判——裁定终止审理;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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