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代书岳母遗嘱,遗嘱失效?作者:岳海艳律师
女婿代书岳母遗嘱,遗嘱失效? 吴老太在80岁高龄去世,其女儿刘华当时60岁。刘华虽然是吴老太的独生女儿,还是要和吴老太再婚的老伴李老伯打一场遗产继承诉讼。
吴老太在五十几岁的时候与李老伯再婚,吴老太再婚时有一套拆迁过来的自己的房子,属于婚前财产。李老伯比吴老太还要大5岁,按常理只有吴老太继承李老伯遗产的份,可是李老伯的身体是硬朗的很,后来吴阿姨都瘫痪在床了,李老伯还能自己出门遛弯。
刘华看到这种情况,就留了个心眼,让自己的母亲留了个遗嘱,母亲百年以后,母亲名下的拆迁房产由自己一人继承,因为吴老太除了写自己的名字,基本不识字,刘华的丈夫汪刚代写了遗嘱,并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签了字,老太自己签了名字还盖了手印。
谁知,刘华以遗嘱继承名义起诉到法院后,李老伯的子女为李老伯聘请了律师,李老伯的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刘华母亲吴老太的遗嘱是刘华的丈夫代书并见证,属于无效的遗嘱,吴老太名下的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李老伯和刘华各继承一半的产权。
法院经庭审查明该遗嘱系刘华丈夫汪刚代写并见证后,判决吴阿姨的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刘华和李老伯各继承一半。
律师点评:该案比较典型。因为代书人和证明人不适格,导致遗嘱无效。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吴阿姨的遗嘱只有汪刚一名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对见证人人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刘华继承后,汪刚作为刘华的丈夫,实际也可以获得遗产的一半,故汪刚属于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中的“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汪刚系法律禁止的见证人,故吴阿姨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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