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律师见证书
遗嘱律师见证书
(2011) 元律见字第5号
江苏xx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身份证号:××××)的委托,指派梁兴来律师、程志兴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张某(身份证号:××××)自愿于2011年10月21日在江苏省盐城市江苏xx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张某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3、现场第三方证明人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江苏xx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梁兴来 程志兴
2011年10月21日
遗 嘱
立遗嘱人:张某,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城市迎宾南路路58号国飞尚城15幢1812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60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多种重大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韩建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梁兴来律师、程志兴律师进行见证。
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盐城市解放南路28号15幢302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19982001)由儿子张飞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由女儿张一继承。
3、我指定梁兴来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张某
代书人:韩建律师
证明人:李洋
时 间:201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