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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的形式及具备条件
发布日期:2012-01-07    作者:孙心远律师
一、律师遗嘱见证的实质要件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其本质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在于意思表示真实性。
  二、律师遗嘱见证的形式要件
  1、如果当事人所立遗嘱为代书遗嘱,我国《继承法》对该该类遗嘱有以下限制:《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律师遗嘱见证具备的条件
  本实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李乙提供的由被继承人李某所立的两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及原告李甲现居住的房屋能否被作为遗产来分割的问题。
  律师遗嘱见证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和有效条件设立遗嘱,才能于遗嘱人死后发生执行的效力,否则遗嘱无效。代书遗嘱也不例外,其有效成立必须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中的实质要件就是代书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对被告提供的遗嘱人李某的两份代书遗嘱,因原告末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该遗嘱非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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