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0031B009
事项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审批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电局机关办公大楼6层612房间)
乘车路线:
1路、4路、43路日坛路站下
联系电话:
王文泉:65159081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rt.gov.cn
备注:
每月1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为我局集中受理注册申报材料的时间(遇法定节假日,受理时间顺延)
办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凡依法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
2、在制作、播出单位相应岗位实习(工作)满一年;
3、制作、播出单位同意聘用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
4、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5、以普通话为基a本用语,在市级(含)以上播出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B级等次。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首次注册的申请人的《首次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1份(为避免手写识别的偏差,请注册申请人提供计算机打印的纸质表格);
2、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张(照片背面需要注明申请人姓名、所在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
3、《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保证书1份(见附件5);
7、制作单位并需提交由我局批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8、制作、播出单位所开具的介绍信1份。首次执业注册各制作、播出单位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报我局备案,由该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今后的执业资格注册各项工作
(二)注意事项:
1、上述原件或复印件请用A4打印或纸复印并需要由制作、播出单位审理原件无误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制作、播出单位公章。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由制作、播出单位将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申报材料审理后,统一报我局进行核准。(中央三台的执业资格注册及管理工作由国家广电总局负责。)
4、更换工作人员要及时向我局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手续,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自行前往办理的我局不予受理。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准予注册统一生成证书编号,我局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领取执业证书。注册有效期的起始时间自做出决定之次月起计算。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3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王文泉)
2、办公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14号
3、乘车路线:1、4、43路日坛路站下
4、联系电话:65159081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每月1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遇法定节假日,受理时间顺延)
7、网址://www.bjrt.gov.cn
办事依据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04-06-18
实施日期: 2004-08-01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6号)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徐光春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制作、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五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与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分别举行,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制度。?
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报名、考试的时间由广电总局确定,在受理报名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广电总局负责确定考试科目、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命题等工作;负责组织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监督、检查、指导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务工作。
第七条 资格考试试卷从资格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广电总局自考试结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
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第十三条 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相关科目成绩、本次考试成绩、下一年度考试资格的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三章 执业注册
第十五条 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应当取得相关执业资格。?
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持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指导下从事实习等辅助性工作。?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
(一)已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二)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三)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四)无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
(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执业资格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统一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下称注册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注册申请表》、相关资格考试合格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申请人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主持工作的书面意见。?
(二)符合条件的,由注册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注册手续,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由注册机关统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机关应将注册情况在一个月内报广电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是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执业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由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注册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有效期内,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并继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一个月内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证书,由变更后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所在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因工作变更或退休不再执业的,由原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收回执业证书,并交原注册机关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 广电总局和注册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注册人员名单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损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制作、播出机构应将责任人调离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岗位:?
(一)出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
(二)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三)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
出现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执业证书无效,注册机关应予以撤销。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注册机关的有关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申请复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 以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制作、播出机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
(二) 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依法不受侵犯;?
(三) 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 指导实习人员从事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
(五)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 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 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五) 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
(七) 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八)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并取得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广电总局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通过审核取得本规定要求的执业资格,获得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广电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聘请境外人员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广电总局《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首次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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