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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纳入刑法典
发布日期:2012-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惩治外汇犯罪决定》)是我国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之后出台的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单行刑法。
  此后迄今十余年间我国又先后对刑法典进行过八次修正,但采取的都是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惩治外汇犯罪决定》与我国刑法体系完整性之间的冲突日益突出,因而建议将其纳入刑法典。

《惩治外汇犯罪决定》对我国刑法体系的冲击
  《惩治外汇犯罪决定》是我国为适应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以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的需要而出台的一部单行刑法。它是我国1997年之前刑法主要修法模式的延续(1981年至1997年间我国先后出台了25部单行刑法)。不过,随着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备和法典化程度的加强,这一立法方式与我国刑法体系之间的冲突日益突出。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惩治外汇犯罪决定》与我国刑法体系完整性的要求不符。自1999年12月25日颁行第一个刑法修正案以来,我国刑法立法采取的都是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作为对刑法典的修正,这些修正案都属于刑法典的一部分,从而保持了刑法典从总则到分则、从章节到条文之间的完整性。但是,《惩治外汇犯罪决定》是一部单行刑法,是刑法典之外的立法,具有独立性。这使得我国刑法在客观上形成了一个刑法典与单行刑法并存的格局,破坏了刑法典对社会生活调整的完整性,与刑法体系完整性的要求不符。
  第二,《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破坏了我国刑法体系的统一性。从内容上看,《惩治外汇犯罪决定》除了明确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等行为的刑法适用外,还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刑法典条文的修改,它修订了刑法典第190条关于逃汇罪的规定;二是对刑法典的补充,它增设了骗购外汇罪。前者属于对刑法典的修正,可将其直接纳入刑法典体系。
  但后者则是一个独立的条款,在体系上不属于刑法典的任何一条,因而难以纳入刑法典。客观地看,《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的存在影响了我国刑法体系的统一性。
  因此,为了保证刑法体系的完整和统一,我国应当采取一定的方式协调《惩治外汇犯罪决定》与我国刑法体系之间的这种冲突。

《惩治外汇犯罪决定》应纳入刑法典
  立法是国家政治意志影响社会变迁的最明显方式,而法典则是固化社会秩序和社会改革成果的有效形式。对中国这样一个现代法治精神欠缺、法治资源尚待积累巩固的国家而言,统一的法典是具有号召力的文化力量,也是造就共同法律文化的有利因素。基于此,我们认为,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明确纳入刑法典。这是因为:
  首先,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纳入刑法典是完善我国刑法体系的内在要求。建立一个结构完善、体系完整、内容科学的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我国刑法体系完善的必然要求。但是,《惩治外汇犯罪决定》与刑法典并存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刑法体系的完整与统一。而法典是法的最高形式,是法的形式发展的最高阶段。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体系的角度看,我国应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的内容纳入刑法典。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8件,其中刑法类仅1件即1997年刑法典。这意味着,我国立法机关实际上认为《惩治外汇犯罪决定》应属于刑法典的范畴。不过,考虑到《惩治外汇犯罪决定》毕竟在立法形式上是独立于刑法典而存在的,尤其是其关于骗购外汇罪的规定无法与我国刑法典有效融合,为保证刑法体系的完整与统一,我国应通过立法方式将其明确纳入刑法典。
  其次,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纳入刑法典是完善和发展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需要。中国历来重视立法的法典化,注重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法典模式。其间虽有道德、宗教、外来文化等各种冲击,但以《法经》、《秦律竹简》、《汉九章律》、《唐律》等为代表的统一律令形式始终不曾中断。客观地说,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前,虽然我国在刑法典之外也保留了大量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但这与当时各种新型犯罪大量涌现、刑法立法技术不甚成熟等多种因素有关。如今,影响我国刑法体系完整性的这些问题已基本得到改善,我国应当坚持维护刑法体系的完整与统一,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纳入刑法典。而这也是完善和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
  再次,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纳入刑法典符合我国刑法的法典化发展趋势。坚持法典化的立法模式是我国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及之后的基本立场。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及之后出台八个刑法修正案都是这一立场的体现。从社会背景上看,刑法的法典化顺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法治化思潮和我国法制建设对形式理性的呼唤。实践证明,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既能充分满足我国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的特征,又能有效实现刑法立法的完整与统一,具有整体性和协调性。未来,坚持法典化模式将是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必然选择和科学之路。为顺应我国刑法立法的这种法典化趋势,我国应及时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纳入刑法典。
  最后,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纳入刑法典有利于刑法功能的发挥。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刑法除了具有法的指引、评价、强制等功能外,还具有预测功能。英国著名法社会学家科特威尔曾在其《法律社会学导论》中指出:“西方自近代以来,其实法治的被接受,仅仅因为法制构建了一个可预见的规范体系。由于规范体系的可预测性,使得每个人都能够为实现其目标而采取合理的社会行动。”而对于提高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而言,法律规范除了要做到明确、具体,还需要有一个完整的、科学的体系。比较而言,一个内容明确、体系完整、检索便利的刑法体系更能发挥刑法的预测功能。而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纳入刑法典也正是为了促进刑法典包括其预测功能在内的功能的全面发挥。
  著名刑法学家边沁曾言:“法律的改革应着重于两个方面:一是改变法律的本质,即改变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及其价值;二是改变法律的形式,即制定和编纂法典。”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当下,我们相信,及时通过刑法修正案或借助全面修订刑法典之机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整合纳入刑法典,应当是我国进一步深化刑法体系改革、完善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作者 赵秉志 袁 彬 分别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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