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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请求权与股利给付请求权的区别及在实践中的意义
发布日期:2012-02-21    作者:110网律师

股利分配请求权与股利给付请求权的区别及在实践中的意义           
          作者:余祖舜律师

分配股利是股东享有资产收益的重要内容,是股东的主要权益之一。股利分配请求权是公司股东要求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配的权利。股利给付请求权则是在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已经通过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公司支付股利这一债权的权利。
 许多投资人不清楚二者之间的关联和区别而忽略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设计,其直接后果是小股东的权益被大股东不断蚕食,导致公司有盈利但利润得不到合理分配,甚至被合理合法的占用。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利分配事项(方案)须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然后由股东会批准。因此,股东获得股利不仅仅在于公司是否有可分配的利润,而且还必须要公司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如果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而董事会不执行,那么在公司和股东之前就形成了债务法律关系。
股利分配请求权与股利给付请求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股东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是一项抽象的权利而无法具体实现。其实现有两个前提:一是公司有盈利,二是股东会作出分配决定。在实践中股东行使股东分配请求权往往是因为公司内部出现如下情况:公司董事会迟迟不制订和提交股利分配方案、股东会使用各种手段迟迟不通过股利分配方案、股利分配方案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制订的规则等等。股利给付期求权是一项具体的权利,是债权,其前提是公司股东会已经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当股东会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之后,便在股东和公司之间形成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直接给付股利。
鉴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实践中,一些小股东要正确厘清二者之间的实质条件,从而选择正确的策略与思路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是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收到侵害。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股利分配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可以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或撤销之诉,要求人民法院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确认无效或予以撤销;对于公司连续五年有盈利且连续五年不分配股利,股东还可以要求退股而行使退股权。如果是股利给付请求权受到侵害,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股利。
关于两者之间的区别,还应引起注意的就是股利分配请求权是一项股东权益,如果丧失了股东身份,也就丧失了股利分配请求权。而股利给付就不同,一旦公司股东会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就在公司和股东之间形成一项独立的债权,这项债权不依附与股权或股东身份而独立存在,因此,即使股东丧失股东身份,在诉讼时效内,依然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支付。
实践中,股东转让股权后,能否要求公司分配转让之前的利润?如果明确了股利分配请求权与股利给付请求权的区别,对于这个问题也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以上问题的提出,为投资人敲响了警钟,那就是风险无处不在,即使就快到口袋的钱(公司利润),由于事前不进行科学的章程设计及相关配套规则(比如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制定,失败于临门一脚的遗憾,是遗憾中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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