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行使
2005年2月,陈某、谢某、黄某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上海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三人所占公司股份分别为陈某30%、谢某30%、黄某40%,黄某任公司董事长,陈某为监事。公司设立后,2005年到2007年间因股东之间关系还不错,公司每年都对当年利润进行了分配,2008年,股东之间有了些矛盾,因此股东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从2008年后,公司就再没有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也不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制订讨论任何公司事务及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等,2010年3月,谢某起诉法院要求分配公司利润,法院以谢某请求分配公司利润没有经过公司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也没有股东会讨论而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谢某行使的是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所谓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就是指股东以其在公司的股东地位依法要求公司按其股份向其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因公司多年不分配利润,所以谢某就以该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司盈余分配诉讼,可法院为什么会驳回谢某的起诉呢?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要先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股东才能行使,对于公司分配公司利润,《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这也就是说,分配公司利润应经过以下顺序:
1、缴纳所得税,公司分配的利润是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2、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应当先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其上限为每年百分之十,累计百分之五十。
3、弥补公司亏损,如果公司有亏损且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的,,应先以当年度的利润弥补亏损,然后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4、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及提取数额由公司内部决定,不是强制性的。
因此,公司利润必须在缴纳所得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方可按《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一百六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那么是不是说现在股东就可直接要求分配公司利润呢?还不是,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和一百零九条第四款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和一百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前面所说的只是法律对分配公司利润的规定,至于具体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还得由董事会来制订,然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只有经过这些程序,公司才可分配利润,股东才可根据利润分配方案要求分配股利。本案中,因公司没有召开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所以法院会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其实在现实中,会出现有时公司有利润分配方案可公司不执行该方案,或者有的是不分或少分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根本就没办法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既然又必须要有利润分配方案,那么股东要怎么才能正确行使和保护自己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呢?
1、直接起诉法院要求分配利润,如果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不执行,那就可以直接起诉法院要求按方案给付股利。
2、起诉法院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如果股东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章程或有其它的原因,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请求公司限期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如果公司没有制订利润分配方案,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要求限期或临时召开或者主持董事会或股东会,《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分别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请求权、自行召集权和主持权进行了规定,如果在股东召集或主持董事会或股东会后,董事会不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股东会不能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便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分配利润。
4、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对于该项权利,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当然,在实践中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还是会有各种各样不同的情况出现的,具体怎么操作还是得看案件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