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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候一农村妇女离婚纠纷部分胜诉案
发布日期:2012-02-15    作者:周兴芳律师
原告:王某某,职业农民
被告:黄某某,职业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兴芳,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与被告于19917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王某某,一子王某某。双方因没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109月原告因无钱还债,将一部小轿车转让给同村一妇女,被告以此捕风捉影,双方矛盾加剧。同年12月,原告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110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
一、请求判决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负担生活费500元至儿子18周岁。
福建省福州市闽候县人民法院判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由被告黄某某直接抚养,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
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所得售车款60000元,其中10000元归原告所有;另50000元归被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给被告。
律师:周兴芳
                            0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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