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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离婚纠纷之成因
发布日期:200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农村离婚案件越来越多,约占整个离婚案件的20-30%,并呈不断上升趋势。针对此现象,笔者就农村离婚纠纷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若干解决对策。

    一、农村离婚纠纷的成因

    1、因家庭暴力行为引发离婚。在农村,男尊女卑、夫权思想仍然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许多家庭,一些丈夫在家庭生活中不尊重妻子,对妻子动辄辱骂或拳脚相加,妻子忍无可忍到法院起诉离婚。

    2、因长期的夫妻分居导致离婚。现在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家庭,为增加经济收入,夫妻一方长年在外打工,一方留守操持家务,夫妻双方一起相处的时间较少。因长期分居,双方缺乏感情的交流与沟通,又因彼此生活环境不同,渐渐产生距离,感情日益生疏,直至难以维系夫妻关系而分手。

    3、因经济或社会地位的变化导致离婚。主要表现为,有的农村女青年找对象只看重对方的经济条件,贪图嫁给对方过好日子,一旦对方因种种原因出现经济困难,女方据以结婚的条件不存在,便要求离婚;有的夫妻通过勤劳致富后,由于经济和社会条件发生变化,丈夫开始对结发妻产生厌嫌之意而提出离婚。

    4、因高额彩礼款导致离婚。在农村,随着农民经济收入的增加,彩礼款数额攀升迅速,男方家庭为结婚除需建造新房、添置家具、购置电器外,还需给付女方数额不低的彩礼款,女青年结婚时彩礼款相互攀比,并视其为自己身份的象征。相当数量的男方家庭因此负债,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家庭常会将部分债务让其承担,新婚家庭因此负债,夫妻双方亦因此产生矛盾,加上双方刚刚开始共同生活,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纠纷而在短时间内迅速离婚。

    5、再婚后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在农村,离婚后的男女因为第一次婚姻的失败而放宽择偶条件,再婚常常是凑凑合合仓促结合,婚姻基础极其薄弱,极易造成新的离婚;有的再婚夫妻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因为各自所带的子女无法共同相处或因子女问题影响夫妻感情,不得已再次离婚。

    二、农村离婚纠纷的解决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稳定须以家庭的稳定为基础。为减少农村离婚纠纷的发生,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l、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培养群众依法办事的习惯。加大新《婚姻法》宣传力度,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婚事简办等观念深入人心,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通过法律宣传,让群众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逐步消除农村婚姻活动中的陈规陋习。

    2、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调处婚姻纠纷。针对近几年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弱化,在调处婚姻纠纷中发挥作用欠佳的现状,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基层调解组织,从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强化职能入手,充分发挥其身处基层、了解基层动向、熟悉民俗民情的优势,对农村婚姻纠纷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

    3、谨慎行使裁判权,正确处理离婚案件。法院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最后途径,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个家庭会因此解体。因此,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要考虑农村婚姻的特点,认真审查、仔细研究,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能轻易判决离婚,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应及时公正处理。

作者:会昌法院 曾庆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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