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难点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2012-0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①申诉的期限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人民法院对申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院《再审立案意见》,这些情形包括:
第一,申诉不符合上述①规定的材料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二,不符合上述②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第三,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四,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五,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再审立案意见》第7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③对申诉进行审查处理的法院
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应当受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④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⑤申诉的理由
刑诉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立案意见》第7条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原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量刑明显不当的;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⑥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上述⑥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再审。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驳回。
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2、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分别处理,依法审查,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