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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精读笔记:审判监督程序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民诉精读笔记:审判监督程序

  一、提起再审的程序

  民诉法177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第30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二、重审、提审与再审的比较

  重审、提审与再审的比较

概念 审理法院 适用程序 文书效力 当事人权利
重 审 原一审法院 一审普通程序 未生效 可以上诉
提 审 上级人民法院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程序 生效 不得上诉
再 自行再审
审 指令再审
生效文书作出法院 一审案件:一审普通程序
二审案件:二审程序
未生效
生效
可以上诉
不得上诉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153条、若干意见第182条、第183条和第185条

  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和第2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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