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促使徐某某退还订金
2011年9月5日,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张付坚先生代理其诉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2011年9月6日,律师张付坚先生与徐某某协商,但徐某某坚决不同意退还订金。
2011年9月20日,李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1年9月27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在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的同时冻结徐某某33000元的存款。
2011年10月19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张付坚先生出庭,徐某某当庭提起反诉。
2011年11月16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张付坚先生出庭。
2011年11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硚民三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一、徐某某于2011年12月1日前给付李某某20000元……代理审判员李之良 书记员任甜……
2011年12月14日,律师张付坚先生陪同李某某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并领取相关款项。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278、85717171.cn/wenshu.asp?id=2281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