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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毛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复庭第二份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2-02-06    作者:110网律师
复庭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首先,对起诉书认定毛某某的罪名无异议,经复庭,现提出以下补充辩护意见:
    一、毛某某钢筋班临时负责人的职务有其特殊性
1、毛某某钢筋班临时负责人的职务,是当天晚上班长不在,临时让负责招呼一下活别干错了,明天班长在了,这个临时负责人,或者说副班长就不存在了,毛某某这个职务没有任命文件的情况和其他被告人的职务长期没有任命文件是不同的。
2、班长临时要求毛某某作为临时负责人,毛某某作为一个工人,不可能苛求他拒绝这个命令,如果拒绝,明天就别想再去上班了。
二、安排加班问题
1、从第一次开庭查明的情况看,是项目部技术员窦某某要求张某某安排加班,张某某安排完全体钢筋工加班后,要求毛某某负责着活别干错了,毛某某并没有安排加班的事情。
附:相关人员讯问笔录的相关内容
张某某说,我是3月1日下午18时左右安排的,安排钢筋工的全部人员,钢筋活我都安排好了,我只是让毛某某负责着活别干错(见张某某2011年3月2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侦查卷第二卷第62页上部)。事故受伤的钢筋工王某某说,2011年3月1日晚6点40分左右,我们钢筋工有20多个人左右,在工地上吃饭,钢筋工领班张某某对我们说,‘今天晚上都加班,后天工地打混凝土’(见王发永2011年3月12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侦查卷第二卷120页倒数第二行);在事故发生当天上午,技术员窦某某给钢筋班班长张某某打电话,让其加快进度,安排工人晚上加班(见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侦查卷第一卷第65页第二段);钢筋班班长说,昨天上午小窦给我打电话说‘明天下午监理验钢筋,晚上项目部让你们加班干活’,3月1日上午10点多,我在工地上见到小窦,他又安排我晚上加班。(见张某某2011年3月2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侦查卷第二卷第61页下部);技术员窦某某说,今天晚上允许加班,公司的经理前几天给我讲过,天气好了都得加班,今天晚上他没说,我没有请示,因为焦经理以前讲过(见窦某某2011年3月2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侦查卷第二卷第39页中部)。
三、毛某某叫塔吊司机吊钢筋的事,多次向项目部的技术员窦某某汇报
1、窦某某是项目部的技术员,是施工工地现场技术负责人和工地技术员。
德春建安公司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文华、窦某某、焦某某、毛某某、张某某都是16号楼项目部的人员。结合第一次开庭查明的情况以及起诉书的内容,说明窦某某作为技术员,是项目部的技术员,是施工工地现场技术负责人和工地技术员,(起诉书第2页)不是德春建安公司的人员。所以毛某某多次找他汇报喊塔吊司机吊钢筋的情况。
2、毛某某叫塔吊司机吊钢筋只是起到传话筒的作用
毛某某去喊塔吊司机干活,多次向项目部的技术员窦某某汇报,钢筋吊运过程中,毛某某是用对讲机辅助塔吊司机吊了几吊钢筋,基坑里的工人再具体详细说放在什么位置,并且最后有3、4吊钢筋,毛某某去厕所解手了,是老四和老王辅助指挥着吊钢筋,因此要把喊人来干活和指挥区分开,这是两个概念。如果把只是用对讲机辅助塔吊司机吊钢筋作为指挥来认定,那么老四和老王也算是指挥者了。
附:窦某某和毛某某相关讯问笔录内容
在事故发生当天19点30分了,没钢筋了,被告人毛某某是首先找到技术员窦某某,后来窦某某说的塔吊司机在宿舍打牌,毛某某去叫的塔吊司机,停了10几分钟,毛某某又去找窦某某说,塔吊司机在打牌不起来。窦某某说,牛啊,我去叫他。窦某某又等了10几分钟的时间去工地宿舍找塔吊司机焦某某,见到焦某某说,那边有急吊让你吊哩。焦某某说,你们前几天吊的太少了,我不吊。窦某某说,这回有好几吊哩,你看着办吧。又等了10几分钟时间毛某某又去找窦某某说,焦某某还不出来,窦某某说,你去叫他吧,毛某某喊塔吊司机焦某某出来又见了窦某某,窦某某说,小龙,你吊不吊。小马说,他吊。(见窦某某2011年3月2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侦查卷第二卷第36页下部—37页上中部)。
剩下还有3、4吊对讲机没电了,毛某某把对讲机给看场子的老四,老四和老王指挥着吊钢筋,毛某某去厕所解手了,停20分钟,回来就吊完。(见毛某某2011年3月2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侦查卷第二卷第52页中部)
四、整捆的钢筋不是从基础筏板的一端吊到另一端,基础筏板不是一端翘起一端倒塌
事故的发生情况是整捆钢筋从旁边地面上吊到了基坑里的基础筏板上,导致基础筏板上层网片整体向北倾斜倒塌,上下网片挤到了一起,把在上下网片之间工作的工人压死压伤。
毛某某作为一个正常人的常识判断,应该有能力判断钢筋从一端过多的吊到另一端会导致一端翘起一端倒塌,但事故情况是钢筋都是从别处吊到基础筏板上,两个多小时后导致基础筏板上层网片整体向北倾斜坍塌。这个情况,毛某某作为钢筋工,而不是技术员,他不可能知道塔吊是否违规作业,也不可能知道基础筏板上允不允许放钢筋或最多应该放多少钢筋。并且工地上运来多少钢筋?要吊多少钢筋?他都无法决定。
五、本案适合适用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第一款规定。
本案的被告人都是农民工,并且事故原因是综合原因造成的,本案的伤亡赔偿也已经充分赔偿,家属也都达成了协议和谅解,造成的社会的恶略影响相对不大,当天在场的被告人都能积极救助伤亡者,也没有逃避刑事打击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过程,建议法庭综合考虑这些情况。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事故当天只是按班长要求临时负责着钢筋工的活别干错了,并没有安排加班;喊塔吊司机吊钢筋也多次向技术员汇报。因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毛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希望能够被采纳!
 辩护人:庄海博
 2011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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