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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之立法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2-0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立法程序,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我国的《立法法》对当代中国立法的程序进行了基本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1.法律议案的提出

  提出法律议案(又称立法议案),是立法程序的开始。法律议案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法律议案一经提出,立法机关就要列入议事日程,进行正式审议和讨论。提出法律议案的关键是谁享有法律议案的提案权。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个人和组织享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的提案权:(1)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2)全国人大主席团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3)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审议法律草案,是保证立法质量、体现立法民主的重要环节,它可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成熟。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草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包括对法律草案的修改、补充;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1)交付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是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赞同,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这是法的制定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时除了通过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结果,就是没有获得法定数目以上人的赞同,即不通过。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通过法律草案的方式,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公开表决包括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口头表决、行进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各种形式。秘密表决主要是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4.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从而无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重点法律条文

  《立法法》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八十八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考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2003年试题,1分)

  A. 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B. 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

  C. 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D. 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的是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七)民事基本制度……”,可见,A项属于第二项规定,该项规定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而法律应当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因此不选A;C项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也属于法律规定的事项,因此不选C;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的范畴,也属于法律规定的事项,因此不选D.《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依此规定第一项,B是正确答案。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2000年试题,1分)

  A.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 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 诉讼和仲裁制度 D.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的是我国的立法体制,涉及的法条依据是《立法法》第8条和第64条。我国《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和(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第8条还规定了应由法律规定的十大事项内容。综上分析,A恰恰是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而CD 则应是法律规定的事项。本题中B是错误的,因为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和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是同级的,不存在谁执行谁的问题,故应排除。

  3. 立法的关键性阶段是()。

  A. 法律议案的提出 B. 法律草案的审议

  C. 法律草案的通过 D. 法律的公布【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的是立法的程序。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法律议案的提出;(二)法律草案的审议;(三)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四)法律的公布。其中,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是法的制定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步骤,也是关键性阶段,因此应选C.

  二、多项选择题

  1. 根据《立法法》的要求,下列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2002年试题,1分)

  A.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B. 教育制度

  C. 对私有企业的财产征收制度 D.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度

  【答案】 A C D

  【解析】 本题考的是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可见,A与第(九)项相吻合,C与第(六)项相吻合,D与第(三)项相吻合。所以ACD是正确答案。《立法法》在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中,未提及教育制度,所以不选B.

  2. 在我国,哪些国家机关能够制定地方性法规?( )

  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B.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C. 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 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答案】 A C D

  【解析】 本题考的是我国立法权限划分中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就是ACD中提到的三种,而且惟此三种,考生务必牢记,因为这没有含糊之处,此外,对于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及其有权的制定机关,考生都应记住。

  3. 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包括哪些?( )

  A. 授权立法原则 B. 法治原则 C. 民主原则 D. 科学原则

  【答案】 B C D

  【解析】 本题考的是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包括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因此BCD是正确答案。授权立法原则不是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由于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授权立法根本不能成为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故A应排除。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C.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 授权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的是立法机关的权限。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一)项的规定可知A是正确的。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二)、(五)、(七)项的规定可知BC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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