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之奴隶和封建制法
发布日期:2012-0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阶级社会的法,体现少数剥削者的利益和意志,通称为剥削阶级类型法。社会主义法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是崭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法。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但是,这种更替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必须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来实现的。
二、 奴隶制法与封建制法
(一)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最早出现的法,也是私有制类型最早的法。奴隶制法的本质和特征是由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奴隶制法具有这样一些共同特征:
1. 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确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确保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
2. 公开反映和维护贵族的等级特权。
3. 刑罚种类繁多,刑罚手段极其残酷,刑罚的执行带有极大的任意性。
4. 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
(二)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和部分占有农民或农奴,封建主依靠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超经济剥削迫使农民依附于封建主阶级。封建制法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 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土地的所有权。
2. 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3. 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