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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之资本主义法
发布日期:2012-0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1. 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的出现

  在封建社会中后期,逐步出现了带有资主义因素的法,主要有:(1)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复兴;(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4)宪法性法律的开始制定。

  2. 资本主义法产生的具体形式

  资本主义法主要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原则。(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制、政党制、代议制等法律制度。(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障资产阶级法治。

  (二)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时期发展到垄断时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法从“个人权利本位”变化为“社会本位”,法律原则也有了许多变化。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发展表现为:

  1. 法律基本原则的变化:

  第一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受到限制;

  第二,关于契约自由原则的适用受到约束。

  2. 法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上:政府不仅通过法律来干预经济,同时,出现了法的社会化趋向。

  3. 法的运行方面变化:

  第一,委托立法、授权立法的出现,行政机关权力日益扩大;

  第二,准法院组织的出现;

  第三,对司法组织和程序进行改革,加强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

  4. 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出现了像欧共体法律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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