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05日
拖车企业(或车主)为了减少经营风险,对拖车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各种意外进行投保是当然之选。比如投保车辆基本险、附加险是必不可少的。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的目的当然是在车辆出现保险事故的时候,有保险公司的理赔来转移风险。可是,往往有些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投保的车辆出现保险事故后,却不依据有关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赔付,而是按照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片面、单方解释来拒赔。本公司遇到的一个案例就很能够说明了问题: 2002年12月26日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投保了包括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并履行了交付保险费的义务。2003年12月15日,该投保车辆发生事故,依据交警的认定,事故双方责任想当,被保险人为此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等各项赔偿费用。被保险人为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赔。主要的理由是交警对事故的认定中有出险车辆因制动不良才发生了事故的表述,故根据保险监督委员会备案的保险条款第6.2至6.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予以拒赔。另外认为即使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也只能按照条款上的同等责任赔付50%的保险金,再扣除绝对免赔额后再进行赔付。从表面上来看,保险公司的理由看起来具有说服力。因为,确实事故的发生,有车辆制动不良的原因。但同时我们又觉得很冤枉,因为我们每次都严格按照要求参加了车辆的年检和保养。制动不良完全可能是个意外,我们参加保险,本身就是保意外的。当意外出了,保险却有不理赔,难道我们只有作冤大头了。 经我们咨询处理交通类案件的专业律师林冰律师,才发现保险公司拒赔是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的。保险公司拒赔依据的保险合同的6.2条款:“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及第6.7条款:“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6.1至6.6条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至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经仔细推敲会发现,这些条款都属于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免责条款,并没有向投保人进行解释和说明。且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不是以结果来认定的,而是以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一般的年检和保养义务来认定的。本案保险公司认为既然交警都认定了事故的原因是保险车辆的制动不良,那么就可以认定是被保险人没有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因而可以拒赔。这属于保险公司倒果为因,因为制动不良可能是未尽维护、保养造成的,也可能是其它多种原因造成的。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经举证证明了保险车辆按时进行了年检和保养。那么,制动不良的原因就不能说是被保险人未尽维护、保养的义务所造成的,而只能时保险合同应该理赔的意外。 最后,由于双方无法调解,深圳市安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只有通过向法院诉讼来保证自己的权利。因而成讼,2004年12月17日,一审法院采纳了被保险人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扣除10%的绝对免赔额后全部赔偿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