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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诉讼律师提示如何打官司
发布日期:2012-01-29    作者:110网律师
   当大家遇到法律纠纷的时候,解决的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协商解决,一是诉讼,但事实上,很多情况下是无法协商,往往需要走诉讼程序,但怎样起诉,并不是每个人都知道的,广州诉讼律师黄利红现就起诉的条件做一介绍。
  
   一、起诉的实质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的形式条件。
    (一)提交诉状。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交纳诉讼费用。
   三、起诉的特殊条件。在以下几种特殊条件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原告方可再次起诉。
    (二)当事人申请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三)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但因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裁决事项超过仲裁机构权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患者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事故结论无异议,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被告可在任何时候向法院起诉,但是原告只能在6个月后再起诉。
    (七)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可就只要求离婚向法院起诉。
    (八)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可向法院再行起诉。
    (九)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无论是否经过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均可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律师推荐:
    黄利红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业务部召集人,资深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和婚姻律师及房产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先后6次被政府评为优秀律师、先进律师,执业十余载,办案1200余件,刑事、婚姻、房产、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优异。联系电话:13322804716,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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