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怎样实现有效辩护
近年来,年轻律师越来越多,由于没有经验又缺乏前辈指导,所以辩护手法略显稚嫩,辩护效果不尽人意,最近我们小编在采访知名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时,黄律师给我们就怎样实现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 做了一席长谈,现将其意见概括如下:
1、制定辩护方案。
(1)审查起诉书,理清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寻找辩护空间。司法实践中,由于承办人员个人阅历、办案经验、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的因素,有时不可避免的导致承办人员在认定案件的时候会造成这样或那样的偏差与错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通过起诉书能看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从中发现指控存在的问题,从而找准辩护方向。其次要理清握涉嫌的罪名的定义、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理清该罪名的刑事责任,理清该罪名的立案标准,理清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的界线。这样才不至于出现方向性错误,才能使效刑事辩护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2)全面复印卷宗材料,耐心细致的地审查每份证据。
证据乃诉讼之王,刑事辩护律师务必十分认真的审查每份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客观评估该份证据能够证明什么内容,客观评估该份证据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地位。逐个证据阅完,综合评估有哪些证据能够达到指控目的,还有哪些方面的案件事实没有得到相应的证据印证。通过阅卷,找出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寻找辩护方向与辩护空间,从而为制定刑事辩护方案打下扎实的基础。
(3)起草辩护提纲。
通过阅卷,在开庭前拟出辩护提纲是十分必要的。但无需起草较为详尽的辩护词。因为辩护词一旦成型,容易局限你的思维,不利于辩护方案的及时调整,辩护词最好在庭审结束后根据庭审情况对辩护方案进行修正的基础上进行提炼,并尽快交给审判长。当然这主要是指一审的情况。
(4)广泛讨论、集思广益,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征询专家意见。
再优秀再老道的刑事辩护律师,都有自身的不足之处,因此在律师团队内部进行广泛讨论,集思广益,征求其他律师的意见很有必要,有时他人的一点点建议也能惊醒梦中人。且由于辩护人的特殊身份,在制作辩护方案时,难免先入为主,观念上难免有失偏颇,在内部进行讨论时,看看能否说服其他律师,如果在内部尚不能说服其他律师,估计在庭上也很难说服合议庭。有些复杂且争议极大的案件,最好能够征询国内顶尖专家的意见,因为他们出具的专家意见书往往对法官有比较权威的说服力。
(5)征求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比刑事辩护律师或许会更清楚案情,且当事人一旦被抓获之日起,往往就思考着如何进行辩护。当事人以其特有的视角,往往能够有着其独特的看法。辩护方案初步出来以后,应尽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以便及时作有效的调整。
二、确定刑事辩护方向。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要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选择正确辩护方向: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通过对证据的研判,如果案件中出现上述情况可以选择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方向。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表现为: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
3、罪轻的辩护。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抢劫罪辩成敲诈勒索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 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三、庭上随机应变。
开庭准备工作不论你做得有多周全,庭审中都会遇到一些未曾预料到的情况,比如公诉人搞证据偷袭,致使有的关键性证据要在法庭调查阶段才能看到。还有就是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由于其他被告人的言行,可能会使案件与最初的辩护方案发生偏移。另一方面,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的诉讼行为,往往在开庭之前,辩护律师未曾预见,在上述情况下,辩护律师一定要不及时调整辩护方案和辩护思路,这样才能确保辩护的效果。
四、庭后多跟法官沟通。
开庭之前,法官往往会先阅卷,以便顺利地驾驭庭审活动,但是这样势必造成法官对案件的看法先入为主。而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在短短的庭审时间里,尤其是对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是很难充分左右主审法官的观念。所以庭审后辩护律师一定要注重与主审法官交流,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通过与主审法官交流,探测其内心想法,发现其有可能存在的偏见,及时进行有效沟通,夯实辩护成效,以争取最理想的辩护效果。特别是辩护律师办理上诉的刑事案件,因为绝大多数案件不开庭,所以这种沟通就显得特别重要。因为有个别不负责的法官甚至连辩护词都不看或者不认真看,所以沟通就特别重要。通过沟通,当法官认同你的意见后,你的辩护工作才会有成效。911特大贩毒案是我办的一起死刑上诉案件,在开庭之前,我已经把辩护词送到了法官手上,然后又在开庭之前,不断地以一种请教的姿态和法官沟通,法官在开庭之前就很自然地接受了我的辩护观点,所以开庭的时候,我那长达80多页的辩护词手稿,我只是把最核心的内容在庭上发表意见,给庭审节约了大量的时间,给法官一个非常好的影响,最后这个案件被改判无罪。回过头来看这个案件,如果我当时没有提前将辩护词送给法官,然后在庭上长篇大论地发表意见,法官可能根本听不进你的意见,而且占用大家大量的时间,法官即使嘴上不说,心理也对你不会有好的印象,从而最终影响到案件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