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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的家庭与青少年犯罪
发布日期:2012-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京师刑事法治网
【关键词】城市化进程;青少年犯罪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把现代社会城市化引发家庭问题与青少年犯罪相联系是当今流行的观点。S · N · 艾森斯塔德在《 现代化:抗拒与变迁》 一书中指出:“各式各样的发展冲击着家庭领域,缩小了它的活动范围和功能,造成了代际间的紧张和疏远,其变化影响之大可能是史无前例的。”托马斯· 加博也认为,现代化的共存效应使青少年犯罪发案率增加,并指出这方面的决定因素是都市化和社会控制与家庭内聚力的丧失,以及日益普遍的道德沦丧。今天,我们探讨城市化进程中的家庭与青少年犯罪问题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对城市可以从两个角度予以定义:一是法律意义的城市。是指一类政府的单位,即国家从法律上认可的人类群体集合,是不同于乡村的法制秩序的实体。二是自然和社会意义的城市。这后一定义较少地考虑法律和权力的因素。

  人们一般是从后一意义来认识城市的。城市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便是城市化。

  有的学者认为“城市化通常是指,人口向城市或城市地带集中,即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集中,这种集中过程既表现为城镇数目增加,也表现为城镇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充。”[1]

  美国最近出版的《 世界城市》 一书把城市化定义为“城市化是一个过程,包括两个方面的变化。其一是人口从乡村向城市运动,并在城市中从事非农业的工作。其二是乡村生活方式向城市生活方式的转变,包含价值观、态度和行为等方面。第一方面是强调人口的密度和经济职能,第二方面强调社会心理和行为的因素。实质上这两方面是互动的。”

  还有的人类学家认为,城市化并非简单地指越来越多的人居住到城市,而是指社会中城市与非城市之间的往来和联系日益增加的过程。即城市与乡村相互影响,乡村文化与城市文化互相接触融合后,产生了一种整合的社会理想,它既含有乡村文明,又包括笋市文明,这正是“乡村城市化”( Rurbanization )[2]。可见城市化不仅指城市自身的拓展与发达,还意味着农村就地城市化。

  毫无疑问,城市化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体现。城市化对家庭产生的作用固然以积极方面为主,但它所引起的消极因素也不容忽视。其中,城市化进程中的家庭对于青少年犯罪就有相当程度的影响。

  在本世纪50 年代,西方社会学家就提出了“家庭环境论”,以解释滋生青少年犯罪的原因。1955 年联合国第一届大会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决议指出:“在飞速发展的现代工业社会中,家庭的职能极容易受到破坏,所以对于尚健全的家庭,以竭力帮助发挥它对儿童的维护与管理职能。”1980 年召开的联合国第六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也指出;“各国由于扩大城市化、人口移动和工业化等社会经济变化在多方面造成的问题可能产生有助于消弱家庭联系的情况,因此成为青少年犯罪发生的助成因素。”美国著名的人文学家阿金斯基博士在对全世界五十多个国家调查研究后认为,缺乏父母教养的“空房文化”对孩子的成长十分不利,而且“空房文化”极易向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存在方式的“帮伙文化”转化。[3]格吕杰夫妇在研究预测青少年犯罪的五种测量尺度的要素中,有三种要素与家庭环境有关,其中最强调的是“母亲在教育儿童中的作用”。他认为母亲从事的工作对于青少年犯罪有一定影响。[4]

  在我国,随着青少年犯罪的增加和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不少学者早已注意到家庭对于青少年犯罪所产生的负面效应。笔者认为,这种负面效应与城市化进程关系密切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家庭组成变化

  历史表明,家庭转型与社会转型具有同步性。与传统农村家庭相比,城市化使家庭的组织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人称之为核心家庭结构取代传统的扩大家庭结构。其特点是家庭规模小型化和家庭结构单一化。“四二一”型家庭越来越成为城市家庭的典型形式,即家庭成员由四个祖辈、两个父辈和一个子女构成。城市化对家庭的影响同样波及农村。许多农村人口通过考学、招工、办实业等方式进人城镇,致使农村家庭规模也在缩小。于是,城市家庭规模普遍比农村小,农村家庭平均规模的缩小又导致了整个国家家庭户平均规模大幅度下降(当然,这里也有计划生育的政策因素)。

  从家庭关系来看,城市化使妇女发挥作用的机会增多,经济上的独立有助于她们实现与男子的平权化。平权夫妻关系逐步取代传统的父权制度。城市化过程中收人的分化也使多子女家庭兄弟或姐妹分家居住,增强了各自独立性。即使是几个子女与父母同住,独立的经济地位也使他们获得更多的平等权利。于是形成了城市化家庭中夫妻关系、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关系既有民主、平等的一面,又有分化、独立甚至隔离、疏远的一面。传统的家庭内部关系开始变化。与此同时,城市化进程中的家庭受外界作用力的影响明显增加,夫妻关系的不稳定和离婚率的上升导致了不少家庭的破裂和重组,子女脱离父母的现象也在增多。

  自80 年代开始,我国家庭离婚率呈稳步上升趋势,有人称之为“阴阳大裂变”。据1994 年发表的《 中国妇女状况》 白皮书称,中国有2 . 7 亿个家庭,家庭离婚率为1 . 54 %。据此推算,每年约有40 万个以上家庭解体。发达地区表现尤为突出。广州的一项调查表明,当今离婚率比80 年代初上升3 . 85 %。《 1996 年上海统计年鉴》 的数据表明,上海市1995 年初结婚14 , 61 万人,离婚4 . 5 万人,二者比例为3 . 23 : 1 ,上升幅度比1990 年增加1 倍。[5]

  据调查,武昌工读学校自1979 年开办以来,在招收的538 名学生中,父母离异的占21 %。上海市黄浦区第二工读学校1983 年的一项统计表明,因离婚导致子女受到伤害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也占22 . 1 %。可见这一比例具有一定代表性。1996 年,有人对邯郸钢厂青少年犯罪情况予以调查,在被调查的56 名失足青少年中,父母离异再婚的有6 个,死亡再婚的有3 个,精神不健全的有4 个,父亲送劳改的有2 个,因工作关系父母分居的有2 个。以上家庭缺损的约占全部56 人的1 / 3 。[6]

  诚然,城市化进程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离婚率的增高,而对于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我们并不能以好或坏来断然评价。现在的事实是离婚家庭经常伤及子女的身心健康,导致青少年人格的畸型发展,使他们产生家庭角色转换上的困难。如果有其他不利因素介入,就更易促使他们步人违法犯罪的歧途。

  家庭人口流动

  人口流动频繁是城市化进程的突出表现。许多家庭随着人口流动迁入城市。来自公安部户政管理局的资料记载:根据1996 年10月30 日统计,全国共有暂住人口4170 . 1 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49 万人。其中跨省流动的占相当大比例。北京市总共生活着330 万外来人口,约占全市人口的28 %。这些外来人口又以农民为主,他们往往按地域、行业、民族和姓氏宗亲等方式形成特定居住地。外来户人居城市后,子女的工作和教育成为极大的社会问题。他们自身素质不高,在没有职业又缺乏管理的情况下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此特定生活条件下,不少家庭交叉感染,进行结伙或者共同犯罪。有些外来户的出租屋常常成为犯罪分子的避风港,直到沦为犯罪场所。

  从外来人口犯罪人数看,上海市1986 年为1262 人,1989 年为5285 人,平均每年以61 %的速度递增。在该市全部刑事犯罪分子中,外来人口所占比重1983 年为6 . 8 % , 1989 年为31 . 3 % , 1994 年猛增到57 . 8 % , 10 年上升51 个百分点。另据广州市统计,从1979 年到1992 年,流动人口犯罪平均每年以44 %的速度递增。深圳市近几年抓获的刑事犯罪分子中流动人口所占比重高达75 %以上。[7]在外来人口犯罪中,有青少年参与的又占大多数。外来人口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显然与家庭环境变化以后难以发挥其正常职能有关,有些家庭本身已成为犯罪的温床。家庭人口流动对青少年犯罪的抑制作用的减弱,对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十分不利。

  家庭教育失误

  马克思曾经说过“最先进的工人完全了解,他们阶级的未来,从而也是人类的未来,完全取决于正在成长的工人一代的教育”。[8]法国的福罗倍尔也说过:“国家的命运,与其说是操在掌权者手中,倒不如说是握在母亲手中,因此我们必须启发母亲― 人类的教育者。”教育对于城市化进程中的家庭是必不可少。我国城市化家庭教育有以下明显误区:

  放任自流,缺少管教

  有些父母因自己知识水平有限,或者时间精力不够,忽略对子女的教育。不少破裂后的家庭表现得更为突出。这种教育对于曾经失足的青少年的挽救尤为不利。

  溺爱娇宠,百般迁就

  在“独生子女新生代”逐渐形成的今天,把子女当作“宠儿”的家庭教育方式较为普遍,导致相当一部分青少年因此出现自私、任性、脆弱等个性缺陷。有专家指出:受过分庞爱的少年儿童容易产生特别困难,而特别困难又是助长犯罪的催化剂。

  简单粗暴,温情不足

  有些家长自身素质差,加上封建家长制思想严重,滥施家长权威,发现子女的缺点或不足,动辄打骂,缺乏基本的温情。在这种教育环境中成长的青少年,容易养成冷酷、怯懦、说谎等性格。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容易产生对立情绪和紧张关系,所谓的代沟十分明显。

  教育内容滞后,时间不够

  家庭长辈主要是根据自己所学知识和积累的经验教育子女。一旦他们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时代性,就难于同子女从学校或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知识保持一致,甚至发生矛盾。实际生活中,不少青少年对于家长的教导只是表面上听从,背地里认为家长已落伍于时代,故仍我行我素。快节奏的工作和生活使多数父母把孩子的教育寄托于学校,有的家长甚至让孩子长期与文化素质很低的保姆相伴相随,还有的干脆花高价把孩子送到寄宿学校,希望得到更好的教育。但这些都是不能代替父母的家庭教育的。

  崇尚金钱与权势,偏离正确的人生观

  在市场经济观念不断强化的今天,利益型社会激励机制广泛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极端功利主义思想形成了一定的势力,这股势力通过诸多途径传递给青少年。一些家长甚至从小向子女灌输“金钱至上”、“有权就有了一切”等思想。这些都助长青少年养成贪利自私的个性,使他们一旦不能达到目的,就觉得有愧父母,产生自卑感,有的因此铤而走险。有关调查表明,在众多的卖淫妇女中,18-25 岁的一般要占80 %以上,她们违法犯罪的原因大都与贪图安逸、发财有关。在一些经济状况不好的家庭,如果父母教育不当更容易产生这类问题。

  家庭榜样成员的消极教育作用

  未成年人世界观尚未形成,易受暗示,善于模仿,缺乏辨别是非、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由于父母兄弟姐妹具有天然的特殊关系,父母兄姐等成为家庭中未成年人的最先榜样。他们的不良行为习惯直接熏染着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有人曾对陕西省少管所800 名青少年犯进行调查,发现父母行为不端的占15 %。在一些富裕家庭,成年人奢侈浪费,追求豪华;在一些干部家庭,父母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等,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青少年成长。

  家庭教育与青少年失学

  有资料显示:我国每年有300 万适龄儿童不能入学或人学后又辍学。而辍学或未能人学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往往高出在校生10 多倍。天津社科院曾对天津市8000 多名罪犯调查,1993 年人狱的25 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人员中,曾有失学历史的有1213 人,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56 . 5 % ,失学少年儿童成为违法犯罪的重大隐患。不少青少年失学不是因家庭没有经济能力,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父母不重视对子女的教育。有的家长见小孩成绩不理想,就认为不如弃学经商;有的家长对小孩厌学放任不管,从而导致他们辍学。几年前,湖北省房县有一个‘’小草队“ 犯罪团伙,成员都是青少年,一半以上不够刑事责任年龄,其中大部分是由于以上原因失学而陷人犯罪的泥潭。

  家庭文化冲突

  家庭文化是指文化通过各种方式在家庭内存在和传播。它仍然是社会整体文化的反映,只不过青少年的文化形成更受家庭的影响。

  文化的冲突导致犯罪,是当代犯罪学理论的著名论断。美国犯罪学家索尔斯坦· 塞林认为”文化冲突直接造成行为规范的冲突,而行为规范冲突的一方必然是犯罪“, ”在多元复杂的当代社会中,社会整体的规范意识与部分社会规范意识是不可能统一的。因此,二者之间极易形成冲突。“处于这样的文化条件下,”对于某一特定的人来说,社会的文化冲突必然深刻地影响他的思想和行为,必然扩大他的规范意识的冲突,从而引起行为人的自我行为的矛盾,最终导致犯罪。“[9]另一位美国犯罪学家塔夫脱同样认为:”以物质利益为核心,强调个人主义和非人道原则的文化结构必然在各种场合与传统的社会文化发生严重的纠葛和冲突。“[10]

  在我国,长达几千年中央集权制度培养、凝聚了追求高度统一的文化主流。建国后不断强化阶级斗争和实行计划经济又为社会价值观的统一提供了政治和经济的基础。与此同时,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一直在支持着当代青少年的长辈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步伐加快,西方工业文明也带来了西方的价值观念和文化模式。它对于我国本土文化的涵化、融合甚至挤占造成原有文化的失落,但新文化又立足未稳,彼此之间必然进行激烈冲突。具体说来,当今社会的文化冲突可列举如下:

  价值体系冲突

  为国为民的集体主义精神大为削弱,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权钱万能等思想观念不断蔓延。又比如在婚姻家庭领域,原有的贞操观念受到了性解放、婚外恋行为的强烈冲击。

  权力机制冲突

  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依然具有一定市场。而市场经济必然要求重新审视以前的权力机制,权力要为人民服务,为市场服务。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也体现出权力机制的文化冲突。

  生活方式冲突

  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人民群众的生活日益丰富多彩。如果说从前的生活重精神而轻物质,那么今天的生活却又有些物欲横流了。在物质文化冲击往日生活方式的同时,精神文化领域的冲突也不言而喻。一些地方封建迷信、传统陋习的抬头更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

  法治需求冲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法治。人治文化的不良影响极大地阻碍今天的法治需求,树立法律权威的呼声还远远不能停止。”严打“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无疑也是文化冲突在法治领域的强烈表现。

  人格心理冲突

  违法犯罪不仅是行为的变异,也是一种人格心理的变异。人格和心理的发展过程深受文化的熏陶。在经济大潮冲击下,人们的行为越来越朝着功利化、物欲化方向发展,导致理性的脆弱和精神的衰颓。发生裂变的精神品格和被贪欲侵蚀变得浮躁不安的心理也是一种文化的矛盾。嫖娼卖淫已经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一股黑色浊流,行为人明知其具有反社会性而为之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冲突。至于那些几”进宫“的青少年犯罪更是如此。

  以上文化冲突通过各种传播媒介以及家庭成员的言行输人到家庭内部,从而形成青少年犯罪的诱因。

  传播媒介作为文化和文化冲突的主要载体在此颇值一提。

  爱尔兰社会学家肖恩,默克布赖德这样说过:”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一方面‘严肃的’或‘有质量’的报纸,主要供受过良好教育的人阅读,并且所产生的影响超过其发行额;另一方面也出现了牺牲政治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内容,而让罪行、丑闻和刺激性事件占据主要篇幅的所谓‘大众化’报纸,大部分业主热衷于争取读者和赚钱,并且往往低估其读者的兴趣和智力。“美国的斯蒂娜· 萨默斯教授也曾指出”价值观念的形成,一向是家庭和社会组织共同努力的结果。过去,父母亲可以指望教堂或童子军教孩子们诚实,现在,电视取代了这一切。但是,我们很难知道电视宣传了什么样的道德和价值观念。“

  城市化进程中今日中国的传媒又如何呢?笔者认为,至少以下做法已经令人忧虑:

  过分宣扬暴力、色情和”大款“文化

  这是导致青少年实施暴力犯罪、性犯罪和贪利型犯罪的重要原因。对众多青少年的调查表明,他们当中大多数人盲目崇拜影视中的英雄、美女和金钱。许多少年犯最初都是模仿犯罪,这与传媒的示范效应密切相关。

  传递信息泛滥杂乱,甚至失实

  这不仅使青少年难以吸收他们应当吸收的内容,反而使他们变得无所适从,或者做出错误的选择,直接导致青少年的行为与社会规范发生冲突。此外,大众传媒的超前教育,促使少年儿童早熟,不利于青少年的情感控制。大众传媒对犯罪手段与技能的描绘也为青少年犯罪提供了犯罪方法上的诱导。

  除了大众传媒之外,家庭成员的语言和行动也具有传播文化的作用。例如,在家中观看淫秽色情书刊和影视,招人打牌赌博,以及家庭暴力等,无疑也是助长家庭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潜在因素。




【作者简介】

金泽刚,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1]参见郭书田等《失衡的中国》.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 年版。
[2]参见周大鸣编《 现代都市人类学》 .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27页、第28页。
[3]参见郭翔《 当前西方流行的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几种理论》 。
[4]参见曹凤《 第五次高峰——当代中国犯罪问题》.今日中国出版杜,第112页。
[5]参见曹风《 第五次高峰― 当代中国犯罪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第159页;
[6]参见李万越等《 家庭教育与预防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研究》 1996年第12期。
[7]参见王建民等《 中国流动人口》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231页。
[8]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6 卷,第217 页。
[9] Sellin·J·T·“Culture Conflict and Crime”,NewYork;Social Science Councie,1983,P15.P16.P19.
[10]Tafe·Donald·R·“The Theories of Crime in American Culture”,Macmillan Publishing Co..Inc.1974.P68.P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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