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4月05日
本案的作者是云南的一名摄影师,03年她在香格里拉拍摄了大量当地的风光照片,回来后她把其中的部分照片(8张)上传到自己的个人网站上用来供网友的欣赏和评论,可是过了不久她惊讶的发现与以往一样,这组照片已经被国内的众多网站转载,而她对此却毫不知情,更令她感到气愤的是,有的网站不但没有标明出处,甚至连作者的署名也进行了篡改,与以往不同,这一次她没有直接与网站交涉,因为根据以往的经验,一旦通知了对方,结果肯定是把图删掉然后矢口否认,让作者毫无办法。在与我联系后,我们对证据进行了保全,然后向对方正式发出律师函,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在证据面前网站虽然承认侵权但的答复是只能按每张50到200的价格支付报酬,这显然已经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05年5月我们正式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诉讼,经过二审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并支付合理支出0.16万元.同时判令被告在其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这次网络维权应该说是相当成功的,通过法律途径让侵权者支付了惩罚性的赔偿,值得一提的是我在北京,而作者远在云南至始至众我们从未谋面,大多是在网上进行沟通,可以说相互信赖也是这次维权成功的一个基础,相同的案件我们仍在进行之中,相信通过努力也会获得圆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