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1月09日
(2005)闵民三(民)初字第**9号 案件事实: 2003年8月18日甲、乙双方在中介的介绍下签定《上海市房屋买卖意向书》,约定甲方将预售方式取得的某路188弄9号701室房屋转让给乙方,转让价182万元,当天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 2003年9月3日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余款。 9月3日,乙方携款至中介处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由于买卖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乙方未支付余款。甲方在协商无果后离开中介,并将定金退还给乙方。乙方认为甲方违约,故涉诉。 调查经过: 接受乙方委托后律师到房地产登记处查电子及内档信息;到公证部门了解提存情况;到中介部门查合同履行情况并做了一些调查笔录。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并将有关调查证据向审理机关提供。 审理结果: 根据我们提供和调查的资料,审理机关确认甲方无过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本案涉及的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我方应当及时的作出积极反映;而不是消极等待,否则可能会出现对方违约你来承担后果的不利局面。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