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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收购法律审查要点分析
发布日期:2012-01-13    作者:110网律师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最近,我们接受某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就其拟收购某银行的不良贷款资产包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本文试图结合此次调查的实践,对金融不良资产收购的法律要点进行分析。   一、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的存续状况
  对于该要点的审查主要为了对其是否为合格的民事主体做出判断。在实践中,存在几种不同的状况:
债务人合法存续。企业已通过上一年度工商年检,且未出现解散、被撤销、吊销、关闭、破产或重组、合并、分立等导致其终止的事由,目前仍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主体;
债务人的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在审查中,我们发现有保证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其中一户已进入诉讼程序。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因无法查询到其住所和联系方式,债权人撤回了对其的诉讼;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根据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债权。
二、 合同是否有效
  对该要点的审查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债权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对合同的审查主要从合同的主体、内容合法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以及合同形式角度进行。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均为格式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银行与担保人签订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均为格式合同,内容合法。但在审查中我们注意到,条款的内容对合同的有效性产生很大影响。例如,某份动产《质押合同》约定,合同在各方签章并在相关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但从银行提供的资料分析,该质押并未进行登记,根据合同中的上述约定,可以认定《质押合同》并未生效。
   三、 抵质押、保证是否有效
  对该要点的审查主要目的是为债权回收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在实践中,存在几种不同的状况:
担保合法有效。合同的主体、内容及形式合法,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法进行了抵押、质押登记,取得了相关权利证书;
担保有瑕疵。例如,抵押担保中,以夫妻共同财产设定抵押,未经过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因此,是否能够证明共有人应当知道抵押情况甚为关键;另外,部分《保证合同》未注明借款系借新还旧,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必须以其他材料证明保证人对此已知或应知;
担保合法有效,但权利无法实现。此种情况主要存在于不动产的抵押担保中。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机构经常会设定登记期限,在登记期限届满时,如果当事人没有续登记即视为抵押自动解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实践中,抵押一旦解除,抵押人就可能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如果抵押物已经过户,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使该项担保权利处于无法实现的境地。
四、 诉讼时效是否延续
  该项审查关系到是否可以用诉讼手段维护债权,所以甚为关键。诉讼时效的管理一般采取以下手段:
催收。银行作为债权人,一般会以格式催收通知发送给债权人的方式主张权利。在审查中,要注意催收通知的发送时间,内容是否与《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一致,回执与催收通知是否对应,回执的签收人是否与合同的当事人一致,以及回执的签收时间等因素;
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合同义务,不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有效手段,而且申请财产诉讼保全,还能够把当时的财产状况固定下来,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要注意取得生效判决后,债权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法院申请了判决的强制执行。
五、 资产回收的可能性及时间成本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审查,我们对资产回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几个等级:
对于主体存续,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良好,抵押合法有效,抵押品估值超过债权本息数额,已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对抵押品的查封债权人位于第一序列的项目,我们认为资产回收的可能性很大;
对于对于主体存续,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一般,抵押合法有效,但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或已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对抵押品的查封为轮候查封的项目,我们认为资产回收的可能性较大;
对于主体存续,债务人已停止经营或经营状况很差,目前未查到借款人和担保人有效财产,或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止的项目,我们认为资产回收的可能性较小;
对于主体营业执照已被注销或吊销,财产已被转移并无法查到债务人的其他有效资产,或债务人正处于破产程序,按照清算方案一般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项目,我们认为资产回收的可能性很小。
  对于金融不良资产收购项目,还需考虑到处置时间的因素。例如某房地产项目,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债权人的抵押权已经法院判决确认,尽管存在其他债权人,但经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抵押品进行评估,其价值远远超出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本息。本案的难点在于,该项目为商业用房,一部分已经出售,小业主分布与各个楼层,拒不转让。而意向性的买家多为大型商场,需要进行整体布局,这种情况使大部分买家望而却步,处置的时间遥遥无期。时间的不确定严重影响到不良资产处置的资金成本估算,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综上所示,金融不良资产的收购,需要从债务的主体、合同的有效性,债权的合法性,诉讼时效的延续性以及财产的可执行性等多方面考虑,并对债权实现的时间成本进行评估,以期帮助委托人估算一个合理的价格,实现较大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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