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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2-01-12    作者:李开宏律师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
仲裁请求:
1、              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460891.16元,利息74433.92;
2、              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4820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由被申请人提供图纸,由申请人包工包料为被申请人加工铝板用于被申请人承建的天津国华大厦工程。协议达成后,申请人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图纸等资料加工并且交付了全部铝板,货款共计4742531.16元,但是被申请人却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截止至2007130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281640元后尚欠申请人货款460891.16,申请人曾多次登门、电话、函告要求被申请人及时付清货款,被申请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付款;被申请人拖延付款,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但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仲裁委员会,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深圳####新材料有限公司
20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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