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婚姻法》重点之离婚
发布日期:2012-0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婚姻法》考试重点之离婚: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3、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协议离婚
1、条件:自愿;就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2、效力:婚姻关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终止财产分割——履行纠纷——仍可诉讼解决——若1年内反悔——可得起诉——欺诈、胁迫的,撤销之【婚姻法解释(二)9】子女扶养——随时起诉。
二、诉讼离婚
1、法定情形【婚姻法32】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对两类人特殊保护女方的保护: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例外: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婚姻法34】现役军人的保护:军人同意例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法33】(32条前三项)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1、财产分割谁的谁拿走;说不清的共有共有的分割协商其他方式——房屋、独资企业投资【婚姻法解释(二)18、20】离婚财产分配与公司法的衔接【婚姻法解释(二)16】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离婚财产分配与合伙企业法的衔接【婚姻法解释(二)17】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财产处理
(1)隐匿、变卖、毁损共有财产——少分、不分
(2)财产补偿(付出义务较多一方的权利)
(3)财产帮助
(4)彩礼返还条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婚姻法解释(二)10】
3、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定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责任范围——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主张方式——以“离婚”或“主张离婚”为条件诉讼离婚——原告无过错——同时主张——被告无过错——1年内——上诉中提起——不能调解——1年内另行起诉协议离婚——不影响诉讼——1年内——可以协议放弃【婚姻法解释(一)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