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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婚姻法重点法条精读:第三章 家庭关系
发布日期:2010-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婚姻法解释(一)》第17~19条。?

  「司法考试资料意思分解」?

  夫妻财产关系无疑是婚姻法的一个传统考查重点。而且,从以往的命题经验来看,夫妻财产关系往往会和物权(共有)、债权(侵权)等制度一起考查。故对以上6个法条的精确理解,的确非常重要。?

  要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法定共有财产的范围;?

  2?法定分别所有财产的范围;?

  3?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

  4?约定财产制与法定共有制的关系;?

  5?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依《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或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处理权”的含义是(《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3)前项决定,他人有理由认为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见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司法考试资料不要混淆」?

  关于约定财产制,应注意:?

  1?夫妻得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分别所有;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上述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适用法定财产制。?

  3?上述约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4?上述约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个人债务,第三人知道的,可以对抗该第三人。?

  5?上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由主张人(即夫或妻一方)负证明责任,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司法考试资料重点法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以下4条为《婚姻法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一)》第10、12条。?

  「意思分解」?

  无效婚、可撤销婚乃新婚姻法的新增重要内容之一,也会是司考重点考查的对象。应注意:

  1?无效的情形。?

  2?无效婚申请宣告人。?

  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婚姻当事人外,还包括以下利害关系人:?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之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为由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无效婚的审理与判决?

  (1)审理中,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2)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3)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婚姻效力判决之外,另行制作调解书;?

  (4)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上诉。?

  4?可撤销婚的撤销权人:受胁迫方本人。?

  5?有权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与人民法院。?

  6?婚姻被确认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具有溯及力?

  ①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法解释(一)》第13条);?

  ②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财产处理?

  ①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按共同共有处理;?

  ②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归其所有;?

  ③对于共同共有财产之分配,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依照顾无过错方判决;?

  ④因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在财产处理上,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子女处理?

  无效、可撤销婚姻当事人于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生父母子女关系,关于子女的抚养判决适用《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重点法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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