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负责人解读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负责人解读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新华社记者于文静)我国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森林防火条例》以来,森林防火工作步入依法治火的轨道。《条例》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统计显示,从1988年到2007年,我国年均发生森林火灾7626起,比上一个20年减少了41.2%。
2009年1月1日,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条例》20多年来的首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在哪些方面做了重要修订?有哪些亮点?对我国森林防火工作做出了哪些重要部署?新华社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负责人。
从行政领导负责制到行政首长负责制
问: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什么?
答:关于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变化最引人注目。原先的《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修订后的《条例》则明确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领导”可以有很多,但“首长”只有一个。修订后的《条例》把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明明白白落实到了各级政府行政一把手,进一步强调了森林防火不仅仅是部门行为,更是政府行为。这一处修订是对《森林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规定的进一步落实。
从单纯预防迈向日常林火管理
问: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森林防火检查监督方面的内容,这意味着什么?
答:值得关注的是,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近年来,每到森林防火期,国家和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都会派出工作组,明察暗访,发现并及时责令整改火灾隐患,成效很好。修订后的《条例》把检查监督的举措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标志着森林防火工作不再是简单地预防森林火灾,而是向日常林火管理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既与时俱进也注重实用
问:这是《森林防火条例》实施20多年以来的首次修订。在此期间,国家在变,林业在变,《条例》的哪些条款带有与时俱进的特点?
答: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业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承包、租赁等已经成为森林经营的重要模式。修订后的《条例》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防火责任,并新增了对经营单位和个人防火义务的规定。此外,还增加了鼓励开展森林火灾保险和航空护林等新生事物、先进技术的内容。
《条例》的修订既与时俱进,也注重实用。对“森林防火经费从哪来”这个一直困扰地方森林防火部门的大问题,修订后的《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从资源为重到安全第一
问:在如何协调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保障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方面,修订后的《条例》是否有进一步完善?
答:这一点非常值得关注。原先的《条例》规定,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由此可以看出,修订后的《条例》更加注重以人为本。这还体现在对森林火灾级别的核定上。
原先的《条例》仅仅根据受害森林面积衡量森林火灾,修订后的《条例》将伤亡人数也纳入了森林火灾的分类标准。假设发生一起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但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按照原先的《条例》,它不是特大森林火灾;但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它应该被归类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从“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到“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从资源为重到安全第一,考量角度的变化既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充分体现,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落实。
预则立,力保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问:建立健全应急体系对处置森林火灾至关重要,修订后的《条例》在这方面是否有新内容?
答: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建立健全应急体系,才能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措施有力,才能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理清了火情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等程序,规定了预案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职责,以及气象、交通运输、通信、民政、公安、商务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责任。同时,将从国家到地方各级的森林火险等级区划、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提升到了法规的高度。
2006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这次《条例》的修订也据此对森林火灾的分类标准做出了相应调整,原先的《条例》把森林火灾分为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大森林火灾,修订后的《条例》则将划分标准改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来源: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