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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日期:2012-01-02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如下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46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4。因此,责任是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划分的,有违法行为即有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2:“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46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为全部责任,无过错方为无责任;(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作用及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作用及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作用及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三)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四)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五)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交通事故真相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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