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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交通事故 交通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日期:2011-11-20    作者:赵治国律师
    在天津塘沽交通事故中,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但责任的具体比例没有明确,那么实际赔偿时赔偿份额如何确定呢?依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五)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按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按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四万元。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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