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方式的新特点及防治对策
发布日期:2011-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京师刑事法治网
【关键词】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方式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利用电子信息技术从事犯罪的也不乏其人。就诈骗犯罪的载体而言,选择合同作为其设定骗局的一个道具,这是由于诈骗分子认为利用合同形式较正规,经签字盖章或公证后可信度高,可以作成大宗或长期“生意”,犯罪收益较高。同时还应看到合同诈骗犯罪的侦破、犯罪证据的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被抓捕都存在难度,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增强。1997年修订我国刑法时为了有效地打击利用合同进行的诈骗犯罪,专门增设了合同诈骗罪。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判定标准: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法条上明确列举了四种一般常见的合同诈骗行为,第五项为网罗式列项,以便惩治随时新出现的合同诈骗犯罪活动。为了更好地遏制和预防呈泛滥之势的合同诈骗犯罪,本文现就目前合同诈骗犯罪的新特点和防治对策发表一管之见。
一、关于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方式的新特点
(一)首先打造优秀的合法单位或先进人物形象,再一步一步精心设计骗局
过去诈骗者经常采取隐姓埋名的方式进行暗中操作,用虚假公司或者“皮包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诈骗的手法也有所变化,犯罪投入开始大幅增加,犯罪成本大幅提高,骗局设计更加巧妙。有些行为者采用注册合法公司的形式,先投入一些资金或者拆借资金通过合法验资之后,获取营业执照,为自己披上合法公司的外衣。例如,今年八月六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披露,上海的黄宝华,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办起了所谓合法的琳旭钻石加工公司,然后以低额投入换取高额回报为诱饵骗他人加盟,期间又用2万元的代价通过社会知名人士和新闻媒体大肆宣传,利用签订假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加盟款高达190多万元,现已被司法机关查办。目前犯罪行为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欲望更加膨胀,小钱小利已经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以高投入获取高回报已成为他们的优先选择。作为合同诈骗行为采用的新手法,加大犯罪的成本投入体现在许多方面,例如,宣传广告费用的投入,扩大公司知名度的费用,捞取各种荣誉称号的费用,实施贿赂的费用,等等。他们常常进行一些合法生意,造成信誉好、实力雄厚、业绩优良的假象,瞒天过海,为制造大的、系列的、不易暴露的、可长期从事的骗局做铺垫。此种方法隐蔽性强,成功率高。被骗者受骗之后可能长时间蒙在鼓里,不会立即发现,待发现上当后,往往为时已晚,经济损失难以挽回。
有些大骗子进行合同诈骗时,还采用了自我包装手段,假装善人,慷慨解囊,为自己涂脂抹粉,加上美丽的光环。例如,利用公益事业,扮做慈善家。有这样一个案例:李某以捐资助学的方式为自己捞取名誉资本,他干企业赚了一些钱,于是拿出几十万元在家乡办了学校,在当地被称为农民企业家,很有知名度。此后他利用自己用金钱换来的好名声,到处炫耀,骗取他人信任。不到一年时间,他先后与全国16个省市的64个单位签定了“联营合同”,“购销合同”67份,骗得钱款400多万元。还有人假装勤奋劳动,认真工作,获取“劳动模范”,“优秀党员”,“致富能手”等称号,以此提高他人对自己的信任度,降低受骗者的警惕性,使骗局成功。[1]
(二)公开冒用高知名度单位的名义铤而走险,大肆进行合同诈骗
近年来许多诈骗犯罪分子,公开跳出来冒用较大、较知名单位的名义招摇撞骗。因为较大、较知名的单位业内同行或公众对他们都很信任。打着他们的旗号,使受骗者心理会产生确信无疑的效果,可大为提高骗局的成功率。这种方式诈骗分子可节省大量的资金投入,别人投入的资金和长年积累下来的声誉,自己信手拈来,从而使犯罪成本降低。这些骗子在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活动时,为了取信于他人,往往进行全方位包装,穿着西装革履,住高级宾馆,乘高级轿车,或乘坐飞机往往来来,给人以大客商的感觉。他们一般采取私刻假公章、私开虚假证明信、虚构个人身份等手段招摇过市,图谋达到其犯罪目的。这样做虽省去了许多前期投入,提高了犯罪的时间效率,但此种方法的犯罪风险也较大,因公开冒用他人名义易于让被冒用单位或被骗者发现,容易中途暴露,身败名裂。例如,今年1月在北京审结的袁丽君合同诈骗案就很典型。袁某冒用新华社发行“两会”特刊的名义,向全国许多单位发文征稿。还与江苏省某集团公司、深圳市某部门和广东省某厅以传真形式签订刊登协议,骗取稿费。但稿费只骗到手五万余元,骗局即告失败,袁便因合同诈骗罪锒铛入狱。
(三)制造诱饵,利用小额利益,掩盖大额诈骗
这种手法常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逐步地、分阶段地实施。诈骗分子采用先签订小额合同,并完全履行,或签订大额合同先履行一小部分,造成其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后,再签订更大金额的合同或继续骗取对方履行合同的其余部分,以达到最终目的。这种方式一般称为“钓鱼式”诈骗,小额投入作为诱饵,目的在于钓取大宗的被骗者财物。在司法实践中,诈骗者为了掩盖其诈骗的本质,往往还极力制造经济纠纷假象以逃避制裁。这种合同诈骗行为大致有三种方式:其一,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诈骗者先付小额货款或定金,以此取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等待大宗的货物到了之后,迅速转移或转手倒卖。剩余货款拒不偿还,或者变卖货物携款逃之夭夭。其二,先收货款,钱到手后,少量给付货物,或者干脆不给付货物,百般抵赖或者干脆携款潜逃。其三,先期有选择的与部分客户签订合同,合同规范且严密,并得到良好执行。给其他人一个良好印象,以此骗取其他旁观者也是合同的潜在签订者的信任,然后获取后期大量合同的签订,并且利用先前选择的获益客户为他们做宣传,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可信度,以达到更大的诈骗目的。采用这种诈骗方式的骗子经常选择一些典型客户作先期收益者,以展示自己实力和技术可靠性。随后进行大肆宣传。他们利用人们致富心切的心理,加之周围的获利者一般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故骗局常常得以成功。
(四)利用现代传媒,制造虚假信息进行合同诈骗
现代科技快速发展,大众传媒越来越发达,报纸、电台、电视台、手机短讯、计算机网络等各种技术手段层出不穷。广告信息铺天盖地,极易被人利用。科技的发达为合同诈骗犯罪提供了新的可利用手段。这种手段虽然需要部分资金投入,但是信息传播快,覆盖面广,为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技术上的便利条件。例如,有的犯罪分子瞄准人才市场需求,利用人们求职心切,办起所谓职业介绍所或各种各样的培训班。他们利用信件、报纸、电台、网络作广告,大量发信息诱使人们前来签订合同。从每一个受骗对象那里得到的收益虽然不大,但积少成多,同样可发不义之财。以职介所为例,办公室内贴满招工单位,骗子们声称签订服务合同后,交几百块钱押金,可为其介绍一定数目的应聘单位。如果未被录用,可以退钱。有了这种保证后,一般可取得求职者的信任,于是与其签订合同。待求职者前去应聘时,用人单位早已招满了。回到职介所要求退钱时,职介所不是找各种理由不予退钱,就是卷包转移他处继续下一轮行骗。举办培训班也是常被利用的形式,诈骗者往往声称与权威部门联办或直接声称自己为权威。先打广告,写明聘请名师、名人、出题人授课。本培训班往年业绩如何佳,考试通过率如何高,并承诺参加培训后如果考试不通过就退钱或者免费参加下期学习,其间充满诱惑。行为人通过采用合同形式,白纸黑字,既规范又明确,有单位的印章和个人签字,使前来的人很容易相信,从而提高了诈骗行为的可信度和骗局的成功率。目前电子商务,网上交易,手机发短讯交易的合同诈骗也正逐步兴起。当前,签订合同的形式是多样而灵活的,但应当指出利用网络、手机短讯签订的合同交易是看不到当事人的,其隐蔽性较强,发生诈骗案件又往往难以破获,故这正是诈骗犯罪分子深入开发的犯罪空间,我们应当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五)施放糖衣炮弹,寻求合同诈骗犯罪的保护伞
这是一种“投资”集中、命中率高、回报率高的犯罪手段。犯罪投入比起前几种行为方式显得定向性较强,目标明确。投资的标的一般是权力服务,目的在于进行钱权交易。成为合同诈骗的受害单位大多是国家机关、国有或集体企业单位。投资对象的选择,一种是在职的有职有权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或国有、集体公司、企业的负责人。一种是曾经有权位,至今尚有利用价值的人。例如,聘请一些离退休干部或其家属为本单位的挂名董事长、经理,定期领取高额报酬。这些人被买通后,他们就为骗子们打通关系,甚至充当骗子行贿的中介,可以帮助骗子公司办齐所有合法手续,设计更“完美”的骗局,使其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受贿人员还经常利用自己的关系为公司招揽客户,扩大生意。假如事情败露,还可利用关系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施加影响,使骗子高枕无忧。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这就是有些地方的领导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只注重自己眼前利益,惟利是图;也有个别地方的司法工作人员对诈骗行为熟视无睹,麻木不仁,甚至包庇放纵,使诈骗分子逍遥法外。这种行为助长了违法乱纪,破坏了法制建设。
(六)犯罪标的增大,案件日趋复杂,往往形成案中有案,多案并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百姓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诈骗分子的胃口也随之大了起来,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例如,广东韶关一个名叫吴石防的,假冒“三峡工程部副总指挥”的身份在广东、重庆利用签订发包建筑工程合同的方式,先后4年其诈骗数额竟然高达2810万元,最近已被绳之以法。这些诈骗犯罪分子很善于钻研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的心理,他们常常以手中有紧俏的商品货源或紧缺、低价的工业原材料为诱饵,利用企业急需畅销产品或工业原材料的焦急心理,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定金或者货款。他们还往往利用某单位有大量滞销产品,急于出手的焦急心理,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骗取货物,然后转手倒卖获取货款后逃逸。这给受害单位和个人造成了巨大损失,甚至使被骗的公司企业濒临破产。诈骗分子诈骗得手以后,他们则挥霍无度,即使落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大都已无法追回,其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
在实践中,还出现一种连环诈骗方式。受害者被骗后,为了挽回损失,又产生诈骗他人的犯罪心理,与其他人签订虚假合同,转嫁被他人诈骗所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常常是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并经常以三角债纠纷为借口掩盖其诈骗本质。
目前合同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集团型、团伙型或较大的合同诈骗犯罪一般都不是孤立进行的。大多与虚报注册资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走私、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票据诈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洗钱以及行贿、受贿等犯罪紧密联系。往往是一案侦破,多案被牵连出水,形成案中案,案外案,多案并发的局面。在深挖后台和黑恶势力时,还暴露出一批被拉下水的腐败分子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令人触目惊心。当前,我们要特别警惕那些有组织的一条龙诈骗犯罪、内外勾结的诈骗犯罪、跨国、跨境诈骗犯罪以及数罪交织的复杂诈骗犯罪。
二、关于遏制、减少合同诈骗犯罪的防治对策问题
合同诈骗犯罪呈现出来的新态势、新特点,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于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于社会稳定的冲击和破坏都是十分严重的。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加治理,以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合同诈骗犯罪的发生。
(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我国良好的道德风尚提出了挑战,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极度膨胀,个人在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上的错位直接导致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发生。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不道德、不文明的现象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任务。为此我们要紧急动员起来,在社会各个层面都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正确处理权利义务关系,分清什麽是正确的,什麽是谬误的。面对金钱诱惑,知道如何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从思想源头减少犯罪意识的萌发。即使在外界的诱惑下产生了犯罪的念头,也有足够的道德素质抑制犯罪意识的进一步发展,防止犯罪发生。
为了搞好思想教育工作,很有必要整顿书刊、音像、影视等文化市场,要采取有利措施,严禁黄色或其他不健康的文艺作品、音像制品、影视节目的出版、发行和传播。对各地的网吧、歌舞厅、夜总会之类的文化娱乐场所,更有必要进行整顿,坚决取缔非法营业活动。要给广大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精神食粮,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民族文化和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通过有声有色的形象教育给人们以启发,促进人们奋发向上,自觉抛弃“无商不奸”、“不骗人就不能赚钱”等腐朽观念,树立诚实信用、公平、守法的市场观念,自觉抵制各种经济诈骗犯罪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环境。[2]
(二)加强监督制约机制,提升全社会的整体防控功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发挥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提升全社会的整体防控功能,这对遏制合同诈骗等犯罪活动已势在必行。例如,工商管理机关应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于企业的营业登记申请、注册资金的查验、营业执照的颁发、年检等环节严格把关,严防一些骗子弄虚作假,骗取合法证照。对于过期的执照、注销的执照、不能继续使用的印章、发票要及时作出处理,防止被他人利用。对于利用假证进行违法经营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法》、《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深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检查会计制度是否完善,会计记录、会计凭证、出账入账手续是否真实、合法,纠正错误,防止作弊。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尽可能把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之中。银行等金融部门要坚持贯彻《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保证现金合理投放和使用,防止骗子利用银行洗钱、转移赃款,利用假手续或手续不全提取款项,给诈骗成功提供便利。对于违反金融规定,大量套取现金的,或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大量套取外汇的,要坚决制止,并应严肃处理。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法,加强税务监督。要做到无论何人、何单位、何部门都要依法纳税,保证税源畅通。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财税大检查,对于个别违法户、违法行为可定向、定点进行重点检查,对于利用合同诈骗、偷税、抗税、故意逃税、骗取国家退税等犯罪分子,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使其阴谋得逞。
为了防止合同诈骗分子对现代信息技术的利用,应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广告宣传。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无线通讯公司在发布各类广告或进行专项商业宣传时,应严格对广告发布者资格进行审查,对广告信息所必备的各种证书、证件进行审查。与此同时,还应建立舆论宣传代言人的责任追究制度。许多骗子利用各种传媒和社会知名人士作舆论宣传,包括做广告及作鉴证、推广说明等,对于这种情况,不但应追究诈骗行为人的责任,而且还应追究宣传媒体和所谓知名人士的责任,以使他们对自己所代言的内容负责,并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要特别重视群众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群众监督,一要发挥人民代表的监督作用,二要进一步健全群众举报制度,三要发挥公司、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四要发挥村民代表和城市社区业主代表的监督作用,以形成上下左右、连成一片的群众监督网络,不给进行合同诈骗等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就是对社会丑恶现象以及违法犯罪问题要在新闻媒体上及时暴光,以弘扬正气,制止邪恶;提倡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坚决抨击合同欺诈及违法犯罪活动。
(三)严格党风党纪,防控腐败分子成为合同诈骗分子的保护伞
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党内一些干部的心理也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一些被拉下水的腐败分子甚至成为合同诈骗等犯罪分子的黑后台和保护伞,广西成克杰、江西胡长青被判处死刑,云南李嘉廷被判处死缓,最近河北程维高被开除党籍,这些原为省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落得如此下场,教训是十分深刻的。有鉴于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不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因此必须加强党的建设,严格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加强对广大党员的思想教育,要使“三个代表”的思想深入人心,提高思想觉悟,增强自律能力。其次,要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风党纪,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即: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不准在各经济实体内兼职;不准到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用公款参与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等等。对于违反党风党纪、违法犯罪的的党员干部,不能姑息迁就,不能以党内处分代替刑罚处罚。在抓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同时,还要加强广大党员的党性教育,使之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格依法办事,不屈从于权势,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自觉而坚定地同党内外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
(四)加强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提高经济组织和个人的防范能力
1.加强经济组织内部工作人员和从事经济活动个人的素质培养。诈骗行为的成功,从某种意义上讲,乃是行骗者和被骗者“合作”的结果。大多数被骗者都是由于市场风险意识淡薄,急功近利,面对复杂的市场经济,缺乏驾御市场的能力,缺乏法律知识。因此要努力提高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的个人素质,增强其防范意识。他们要加强学习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并能做到熟练应用。签订合同时,要规范、合法,要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楚,违约责任明确,重大合同还应有合同担保,还可进行合同公证,如此才能不给骗子以可乘之机。
2.建立、健全经济组织内部合同管理机制。当前受骗单位多于个人,公有资产受骗多于私人资产,内外勾结的合同诈骗案件普遍增多。究其原因这与单位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有很大关系。为了提高单位的防范能力,应当在经济组织内部设立专门的管理合同的制度。一般可设置分级合同管理制度,统管和分管相结合,使合同管理严密、有序。要防止正在履行中的现有合同、制式空白合同和有关签订合同的介绍信流入骗子手中,被其利用行骗。要建立合同签订前的资信调查制度,在合同签订之前的接触和磋商阶段都要详细了解对方单位的代表身份的可靠性,对方单位的合法性,资金、设备、产品质量及信誉的真实性,交易的诚实性,以及履约的实际可能性。要建立合同审查和监管制度,合同的签订应当由单位主管合同的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字。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参与监督合同执行的全过程,强化责任制。重大合同的签订可在本单位采用公开或半公开方式,由职工代表或职工投票决定,以防止暗箱操作。应建立健全职工监督举报制度,把单位签订、履行合同的整个工作置于职工的全面监督之下。
3.单位要建立合同档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合同档案应包括从签订到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要注意保存合同所有证据(各种资料)。如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应认真总结经验,以利再战;如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发生问题,对内部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情况,具有自我约束作用,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如需进行诉讼解决,则可提交充分、确凿证据,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要进一步完善合同诈骗罪的法制建设,更加有利地惩罚犯罪
1.建议在刑法二百二十四条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增加合同诈骗行为方式的列项。例如,利用现代传媒发布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承诺,诱使他人与之签订合同的;内外勾结签订显失公平,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等。
2.建议增加有关牵连犯和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定,以避免罚不当罪和执法失衡的现象发生。鉴于目前合同诈骗案件复杂性的增加,多罪牵连的情况增多。合同诈骗罪往往与涉税犯罪、与走私犯罪、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有关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等相伴而生,特别复杂。在何种情况下适用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在何种情况下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作出规定。
3.建议增加有关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以利于打击内外勾结的合同诈骗犯罪。目前这种形式的犯罪成功率很高,但单位的内部勾结者经常借口合同合法,逃脱罪责,故应完善立法。笔者认为只要单位内部签订合同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合同明显对本单位严重不利或有虚假内容,而在签订合同时未经单位主管机关或主管负责人批准,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即可认定为共同犯罪。
4.建议增加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刑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未规定单位可成为犯罪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贷款诈骗犯罪的往往是单位实施的,为防止法律空缺,造成打击不力的弊端,笔者建议对单位进行贷款诈骗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实行双罚制。
5.对于合同诈骗罪,建议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犯罪虽然规定了罚金这一刑种,但目前对合同诈骗犯罪罚金刑适用不力,尚不能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起到惩罚作用,故建议应当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先向犯罪分子提出适用罚金刑的具体意向,若犯罪分子能够认真全面执行罚金刑的,可适当减轻主刑的刑罚处罚。对于犯罪较轻,或者犯罪情节虽然较重,但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可单独使用罚金刑。作出这样的刑罚调整,对于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不但有利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而且有利于遏制合同诈骗等犯罪的发生。
(六)加强侦查破案工作,坚持依法惩治合同诈骗犯罪
当前合同诈骗犯罪较多,但成讼的较少,在某些公安司法工作人员中或多或少存在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麻痹心理。同时还伴有证据难获取,破案有难度的畏惧心理。这是应予以扭转和克服的错误思想倾向。为有力惩治合同诈骗犯罪,在司法工作中应抓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健全举报制度,开通各种渠道扩大案源,要防止“不破不立”情况的发生。
2.加强立案侦破工作,积极开展调查取证,不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把好审查起诉关,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4.严格依法惩治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打击其嚣张气焰,发挥刑事执法的威慑力,要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5.要坚持主刑与附加罚金刑并用,对单位犯罪要坚持两罚制。加大罚金力度,目的在于剥夺其再犯罪的投资能力,使其觉得得不偿失,不敢再涉足合同诈骗犯罪。对共同犯罪的主犯,特别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坚持按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严惩处。
6.加强对合同诈骗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犯罪心理矫治。通过对其进行多种多样、生动活泼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诈骗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是对社会风气的极大败坏,于国、于民、于人、于己都没有好处,使他们追求真正美好的人生,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做一个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人。
合同诈骗犯罪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而且随着经济步伐的加快,经济领域的拓宽,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会给这种犯罪方式提供新的空间和犯罪手段。故我们必须加大对合同诈骗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力度,以有效地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
费贵廉,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戴隆芸,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注释】
[1] 参见王志勤编著:《诈骗犯罪与预防》,兵器工业出版社1997年版,第307页。
[2] 参见费贵廉主编:《经济犯罪学》,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