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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低价卖房 妻子告上法院追房产
发布日期:2011-12-28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俩分居,丈夫背着妻子将房子低价卖给亲妹妹,妻子得知后将丈夫和小姑子告上法院。最后,法院判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实,即便是感情不错的夫妻,在谈及房子、财产问题时,也不得不面对考验,更何况感情不好甚至走到离婚地步的夫妻呢?   近日,区法院在审理房屋买卖纠纷类案件时,发现夫妻间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明显增加,今年受理此类纠纷68件,比去年上升74%。 记者从南京本地的基层法院了解到,此类纠纷也有不同程度增加。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面对感情与房子的较量,既要做到情与理的平衡,同时又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成了让法官们思考的头等问题。
  案例
  偷偷把房卖给妹妹
  被老婆告到法院
  50多岁的周女士是扬州人,与丈夫梁先生结婚多年。近两年,这对夫妻的感情却不如以往,以至于两人长期分居。早在2003年10月,夫妻俩在扬州购买了一套7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当时的价格是20万左右,房子登记在了丈夫名下。2009年起,周女士就与丈夫开始分居,她本人也没有住在那套7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就是那年的6月,梁先生将这套房子卖掉了,价格是28万多元,而购买这套房的也不是外人,正是梁先生的亲妹妹。
  周女士事后得知了这一情况,特别不满,她认为28万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梁家兄妹恶意串通,为的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今年10月,周女士将丈夫和小姑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梁家兄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丈夫梁先生却说卖房的事情周女士也知道,主要是儿子在国外需要用钱,他才不得已卖掉家里的房子。周女士的小姑子则指出,她当时并不知道哥哥、嫂子已经分居,所以才买了哥哥的这套房,当时她以为嫂子知道卖房的事情。不过,周女士却否认了这一点,她当庭提交了不少证据,证明自己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丈夫私自卖掉夫妻共有的房子。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梁先生与妹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如何判决
  关键词
  A
  诉求有无合法依据,决定最终结果
  “在一个家庭中,房子基本算是最值钱的财产,也是离婚夫妻所必争的,”广陵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说,尤其是近年来房价猛涨,导致相关纠纷,尤其是夫妻一方以共有财产为由向法院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纠纷不断。根据广陵法院统计,2010年该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39起,而到目前为止,则大幅增长到了68起,上升74%。
  承办法官称,以上案例算是比较典型的。“这起案件焦点在于,周女士的诉求是不是有合法依据?”法院调查后发现,争议房屋虽然登记在梁先生名下,但却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在日常生活中处理该房屋时,肯定需要取得夫妻双方的一致意见。“梁先生的妹妹明知道哥哥、嫂子是夫妻,哥哥如果不通知她嫂子卖房,肯定是有问题的,”这位法官说,梁先生兄妹并没有证据证实交易告知过周女士,所以妹妹不能被认为是善意取得。
  但并非所有此类主张合同无效的诉求都得到支持。这位法官介绍了另一类案件,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有些夫妻在卖掉房子后发现卖亏了,也提起了诉讼。“比如说夫妻一方指出,当初卖房时自己不知情,要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官说,这样的情况也确实存在,法院调查清楚后,就不能盲目支持其主张了。
  有啥特点
  关键词
  B
  房产在一个人名下,大多卖给熟人
  其实,不光是扬州的法院,记者从南京的几家基层法院也了解到,此类案件近年来确实增加不少,不少法官都提到这与整个社会大环境关系密切。
  法院民庭的法官王小娣在谈到这个问题时,也总结了这类案件的几个特点。“夫妻一方之所以能单独处理掉房子,房子基本都是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她说,当然也不排除登记在两人名下,而为恶意出售房子出现伪造签名的情况。
  第二个特点也很突出,王小娣指出,争议房屋一般都是被卖给了单独卖房人的亲朋好友或者熟人,有时候价格可能还低于市场价。“其实,这就牵涉到购买方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的情况。”王小娣说。此外,夫妻之间为房子对簿公堂的,基本上感情都是出了问题的,而房子本身也存在争议。“不过,随着今年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能以后这类纠纷会减少一些。”
  怎么预防
  关键词
  C
  房产部门加强监管,买方要擦亮眼
  “夫妻俩共有房产写一个人名字易起纠纷,那最好还是夫妻俩名字都写上。”王小娣建议说,但这却不能成为规避纠纷的良药。在办理多起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法院的法官们也做了相关探讨。
  “从政府方面讲,应当不断完善立法及行政管理。落实房产共有人的登记制度,特别是夫妻共有人的登记,”法院法官认为,中介机构是房屋买卖的居间方,尤其应加强对二手房买卖中房屋中介的监管。
  这位法官还提醒买房人,“签房屋买卖合同前,应认真审查房屋到底属于几个人的,要求卖房者提供证明,或夫妻同意处分的材料。”这位法官还建议,买房人要尽量保留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卖房的证据,以免侵犯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此外,法官还提醒买房人,积极向房产登记部门、小区物业以及邻居等了解房屋状况。“夫妻共有的房子,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当面签字,一起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她指出,如果一方不在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公证委托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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