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平与李华系多年的好朋友关系,李华在一直从事装饰材料经营2009年初,为扩大经营规模,就找到张平,要求其出面担保,向信用社贷款10万元,张平碍于情面,未予妻子朱凡商量便予答应,并在连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事后,张平也不敢将该事告知妻子,只是多次催促李华尽快还款,2009年底,因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及其它原因,李华低价处理货物后携款外出,现不知所踪。因到期后该款分文未还,信用社起诉,要求张平夫妻俩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
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应对丈夫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朱凡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该债务担保明显超过日常家庭生活的范畴,相关债务也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加之,现借款人信用社没有证据证明朱凡对丈夫提供担保一事是明知的、认可的,故无权要求朱凡承担连带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夫妻共同债务来看。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等。张平为朋友贷款提供担保而产生的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其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张平个人自行承担,配偶朱凡不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从举证责任来看,就保证担保事项已征得朱凡认可,债权人信用社有责任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现信用社对此不能提交证据,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后,从信用社审慎义务来看。依据《贷款通则》,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保证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尽到审慎义务,即应当对成年保证人张平的婚姻状况、该保证是否征得朱凡同意及张平夫妻间是否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等情况予以核实,因信用社的疏忽或是制度上的缺陷,没有真正落实,因此,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作者:赣县人民法院 肖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