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公路建设的安全管理
公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涉及到各从业单位的各类从业行为,是一项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确保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安全高效地发展,是我们公路建设者面临的重要问题。建立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发展的长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抓住隐患
公路建设过程中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治,是预控、避免事故发生的必要手段,也是防止安全隐患由“量变”转成“质变”的本质使然。公路建设安全事故隐患,包括桥梁、隧道、高边坡防护等工程结构物和大型架设、吊装、脚手架等结构设备的“物的危险状态”,各从业单位违法违规管理、施工现场人员违法违规操作以及生理与心理因素造成的“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各从业单位人员素质不高、利益驱使而导致的“管理上的缺陷”。治理公路建设的安全隐患,就是要针对这三个方面进行排查与治理,遏制其酿成危及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可能性。
要做到标本兼治,我们首先要探明产生事故隐患的“本”,才能采取有效措施达到治根的目的。从总体上讲,安全事故隐患的产生途径可以归为“从业单位违法违规”和“因其他因素”两类。前者包括项目法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的违法违规招投标、设计、监理、施工等管理与现场操作,后者包括生理、心理以及应对自然状况等因素的影响。究其根源,都是因为管理者和作业者的安全意识淡薄而导致疏忽、麻痹大意、心存侥幸和错误意识所致。不言而喻,公路建设安全事故隐患产生的“本”,就是建设过程中各方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的淡薄”。因此,根治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抓住“提升全员安全意识”这根主线,培育积极的安全行为动机,制定规范的安全行为准则,最终实现人的行为安全、物的状态安全和缜密周全的安全管理。
明确责任
国务院关于“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行政正职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的规定,科学合理,在实际执行中得到了大家的共识。但是,关于“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分歧。一方面“分管安全工作的”要承担“具体的主要责任”,而“分管生产工作的”却仅仅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违背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根本前提,滋生了“安全生产只是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与己无关”的错误观念,常常导致一线生产者抱着侥幸心理,造成推诿扯皮。
领导责任关系不顺,是阻滞安全管理实效的最大障碍之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因此分管生产工作的副职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领导责任。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如此,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从业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也同样应当如此。
提升预控
“本质安全化”是指以完善生产系统的安全防护功能,确保系统本身和系统运行中都具有相当可靠的质量。实现本质安全化的关键,在于管理主体对管理客体实施有效的控制,使其符合安全生产规范,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本质化安全管理工作,首先应实现人员的本质安全。通过必须的专项安全法制、安全技术素质的培养,使各类从业人员具备建设过程、工艺系统所要求的生理、心理条件,实现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具有控制各部位、各环节进行安全运行和处理各种意外情况的能力。其次应实现环境的本质安全。通过落实安全施工费用,确保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与生活空间、合格标准的防护设施、检测达标的大型设备等,保证作业现场与生活环境的本质安全需要。另外,安全管理的成败取决于能否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这要求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应从传统的问题发生型管理转向问题发现型管理,运用科学的系统分析方法,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寻求最低的事故率、最小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强化意识
在以往工程建设管理中,我们往往仅注意到强化一般意识的能动作用,忽视了对人的行为起着重要支配作用的潜意识的引导与开发。因此,根据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特征,我们应创新思维、倡导人性化管理与教育,尤其要“激活”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潜意识,使之了解“安全是相对的,危险是永存的,事故是可以预防的”科学理念,培养积极、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意识和思维方式。
同时,我们应当在珍惜、肯定潜意识中积极因素的基础上,不断“输入”有利于安全施工的“信息”,使安全潜意识成为大家的直觉和习惯,做到防微杜渐,自觉躲避危险,并自主掌控安全施工的知情权与举报权,进而建立健全自发、全员和深入人心的长效机制。
心理教育
人的行为安全是工程安全的重要决定因素,而人的安全心理既左右着人的行为安全,也决定着安全体制与机制的实效性。因此,我们应探索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从被动到互动、从互动到主动、自己安全自己管的安全管理思路。
通过加强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提升技术交底实效,使现场作业人员具备“我必须要安全”的心理,自助开展“自我管理”,自觉担负起检查、管理职责并使之成为常态。此外,我们还要充分认识到,人们思想观念的形成是客观社会现实影响的产物,具有比较和判断的习惯,也具有不同程度的逆反心理。各类从业者自身的体验、理解是有效提升其安全信念的重要因素,而并非别人的说教与限制。我们应该摆脱空洞的说教,以实际案例增强说服力,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职工牢固树立起符合公路建设管理与施工特性规律的安全观,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增强责任感,建立“我必须要安全”的行为准则。
注重宣传
法律责任意识淡漠必然会削弱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力度,而法律、法规的执行意识不强而导致的潜在安全危害更是不言而喻。从目前公路建设实际来看,大批的管理者,尤其是处于施工一线的管理者和作业人员,其安全法制意识仍处于一知半解的朦胧状态。加强公路建设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宣传与教育工作,强化安全法制观念,势在必行而且意义深远。
国家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对公路建设行为安全所应遵循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针对违法责任也作出了严厉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民事赔偿规定。我们应通过更深入、更广泛的普及宣传,牢固树立安全建设法制观念,使安全建设的“法律责任”植根心中,使各方当事人“知罚、懂罚、服罚”,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同时,让“形式上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变成“心中的烙印”,切实增强全员的责任感、危机感和使命感。
督查现场
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是有关法律法规的延续和深化。国家相继颁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都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许多事故教训和鲜活生命换来的宝贵财富,是我们确保生命财产不遭受损害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公路建设实践中必须一丝不苟、严格遵照执行的同时,要结合单位性质、岗位职责、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具体特点,建立健全操作性强、职责明晰、机制严谨的具体安全管理制度。而且,我们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安全管理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