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应对国家司法考试策略研究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110网律师
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后,无论法学院(校)系是否情愿,其教学质量都必须接受其检验,这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挑战。为此,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应当积极迎接这种挑战:以国家司法考试为契机,结合其教学实际,从法学教育理念、人才培养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师资力量建设、实践环节、奖励措施等方面积极进行改革。
2001630,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之后,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公告,决定不再单独组织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从2002年起开始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不久,“两院一部”又联合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从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法律化并取得国家考试的地位。到目前为止,国家司法考试已进行了四届,为国家选拔了大量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毫无疑问,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建立和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全面提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标准,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紧密衔接;有利于在国内外和海内外树立我国司法的权威和公正的形象。
综合考量,国家司法考试至少具有如下特点:其一,国家司法考试为国家级考试中最高层次的和最具权威的考试之一,它由有美国家机关统一组织进行,其他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无权组织进行。其二,国家司法考试是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或称法律职业的统一性入门考试,一旦通过,即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之资格,而无需再分别参加律师考试、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其三,国家司法考试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公开进行的一种考试,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其四,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法律职业的权威性考试,不应当再有其他什么考试居于其上。
国家司法考试对高等法学教育的影响毫无疑问,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必然会并且已经开始给法学教育带来影响。客观地说,国家司法考试对高等法学教育既有正面影响和积极意义,也存在着一些负面牵制和消极效用。国家司法考试对高等法学教育的正面影响和积极意义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对高等法学教育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改革高等法学教育体制、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缩短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距离,关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从而提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在应对国家司法考试中显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地方高校法学院系积极应对这种挑战尤为迫切。
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存在不少问题,面临不少的困难。这问题和困难是制约法学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必须对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进行改革。2002年我国举行了首次统一司法考试。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业务素质的提高。各法律院系,应当以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为契机,对法学教育体制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教育部与各法律院系都非常重视司法考试改革,例如,首次统一司法考试过后,20029月中下旬,教育部全国高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和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2年学术年会在华东政法学院召开,会议的主题就定为“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因此,研究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一)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近年来,尽管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法学教育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法学教育层次的多样性,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之多,堪称世界之最。我国己经建立了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组成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法学教育、培训体系。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机构除了高等院系和法学研究所的法学院系以外,还有中专学校、高职专科学校以及分别隶属于公、检、法系统的培训机构,各级党校也在从事一定形式和规模的法学教育,由此导致了法学教育层次的多样性。除普通高等院系的法学专科、本科、硕士(包括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博士这四个层次外,中专学校、高职专科学校等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及法律职业考试教育。
 如何看待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呢?这一方面表明我国的法学教育在过去20余年的复苏、转型和全面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取得了飞跃性发展,因为法学教育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近来我国法学专业“过热”和我国法学教育存在某种程度的盲目和混乱现象。层次不同的院系,其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和生源素质等诸多方面差别太大。有些教育机构由于办学专业的经济导向,师资力量的匾乏,根本无法胜任传授法学知识,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这种不管是否具有法学教育能力的“一哄而上”,必然导致不同教育机构法学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标准差距甚远。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专业性很强,层次较高的教育,并不是任何院系都可以办的。法学教育的发展规模要与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相适应,“供过于求”的现象必定造成法学教育资源浪费。法学教育“过热”的状况,不但学生学不到应有的法学知识,也出现了就业难的社会后果。法学教育多层次性明显制约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相脱节,造成法科毕业生分析问题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降低。无论从综合大学的法学院,还是从专门法律院系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都不能够很快地适应实务部门的需要。据我们的观察,学生毕业到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不了解,学生们对社会发展中新兴领域的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比如知识产权、商业谈判、企业兼并、证券金融、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知识。而这些领域中的法律知识恰恰是社会最需要的。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法学教育体制、法学教育方法的问题,也有法学教育观念、教师自身素质的问题。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教师一直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在法律教育的目标取向上,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而不是法律实用人才。在观念上,有的教师认为,只要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理论框架灌输给学生,学生们就可以将法律概念、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分析,这实际上是错误的认识。正因如此导致部分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去纠缠晦涩、复杂的理论。而这些理论对培养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并没有多大的帮助。法学理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与法律的具体适用之间还存在一个转化的环节,我们的教学在转化方面做得不够。在知识更新和扩展方面,也存在问题。如我们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陈旧、知识老化、仅仅限于法条注释这样的问题。我国的法治发展很快,但我们所撰写的教材却是比较陈旧的。现在所用的教材,往往是若干年前撰写的,实际上很多法律规定己经修改,许多理论也己经有所发展。由于撰写、出版、更新教材的周期比较长,就导致了学生们所使用的教材是滞后的。教师的知识更新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恰恰我们的教师在知识更新方面有问题。老师撰写论文,出版著作对很多教师来讲,主要是为了应付评职称的需要,即人们常说的“应用文”。另外,教师的注意力更多地还是放在理论研究中,对于实务中问题不太关注。这导致教师自己就缺乏法律运用能力。没有法律实践,教师就很难把法律理论生动而适用地传授给学生。强调理论研究和课堂教学,但忽视了鼓励教师们去接触法律实务。从事法律教育的人,本身没有法律实务知识,不了解法律实务,就不可能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世界一流的许多大学如美国哈佛、耶鲁,英国的牛津、剑桥等大学的法学院教授都会抽一定的时间从事具体律师实务。
(二)司法考试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
关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之间的桥梁,法学教育应当向司法考试输送合格的考生。有的学者甚至建议将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比例作为衡量法律院系教育水平的指标之一。但也有学者对司法考试可能对法学教育产生的消极影响表示了强烈的担心,认为弄不好法学教育会围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远离培训高素质的法律复合人才的使命,蜕变成另一种应试教育。因此,科学、合理地建立起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至关重要。一方面,统一司法考试在命题设计上应当尊重我国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改革的成果,与法学教育形成良好的衔接,具体来说,就是考试内容应当侧重于法学思维能力和法律应用技能的考核,避免出现鼓励考生死记硬背法律条文而不是理解法律精神的导向。另一方面,我国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应当以统一司法考试为契机,对法学教育进行大胆的改革。目前,统一司法考试己经对大学法学教育造成了实际的深远影响。据笔者的了解,有不少的法律院系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是在统一司法考试的直接或间接推动下进行的。
 以上两种观点,值得赞同。笔者认为,在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之前,我们应当明确司法考试的目的是什么、大学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什么关系。通常认为,司法考试的目的是为国家选拔具备从事法律职业能力的人才,以保证国家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的法律职业活动具有较高水平。只有司法考试合格的考生,才有从事法律职业(主要是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等法律职业)的资格。2002年进行的第一届全国司法统一考试,要求报考考生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以后的两届,要求报考考生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第一届与此后的两届对报考考生资格上差别的原因,由于第一届司法考试是由过去的“律考”向司法考试过渡,通过过渡性规定,以缓冲由“律考”向“司考”转化的压力。由于司法考试仅要求报考考生的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并未强制要求“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因此,取得从事法律职业资格的人不限于接受过大学本科法学教育范围。1995年《法官法》与《检察官法》规定,法官与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必须接受过大学本科教育。尽管国家提倡从事司法职业者最好是接受过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历,但并未对这一倡议作出强制性规定。在实践中,法官、检察官的来源非常复杂,有转业军人,有待业工人,有接父母亲班的,他们绝大多数没有接受过法学本科教育。由此可以看出,在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前,法律职业资格的取得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关于法学教育的目的,人们见仁见智。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的基本功能是“培养一部分具有较强的一般法律素养的法律通才;为将来拟从事法律职业或从事法学研究与教学的人打下法律基础。”“大学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家,而且培养法学家”。即大学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律通才”教育。另一种观点认为,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大学法学教育主要是培养法律家,而非法学家”。这一定位,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大学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律职业为目的的作法大致相同,与大陆法系国家大学法学教育以培养学生基本法律素养(通识教育)为目标大相径庭。需要说明的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是例外的。德国的大学法学教育历来是以培养法官为目标,以至于有些学者批评德国的法学教育过于注重司法考试,将学生培养成整天死记硬背的国家考试机器。因此,自20001123日各州司法部长一致同意改革德国现行法学教育制度以来,进行了德国大学法学教育史一场浩浩荡荡、影响深远的改革。但这场改革并没有改变大学法学教育培养法官这一基本目标。我国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是“法律通才教育”还是“法律职业教育”?是培养“法律家”还是“法学家”?教育部对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目的以及培养的目标并不明确。教育部暖昧的态度造成各个高等法律院系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与培养能力,制定各自的法学教育目的及培养目标。不同的高等法律院系的法学教育目的及培养目标各不相同,导致有的高校以培养法学家为荣,有的高校以培养法律家为荣。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值得赞同。首先,实现“法治国家”目标的决定性因素是“法律家”的素质,而非“法学家”的素质。其次,根据武书连主编、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挑大学选专业一2004高考志愿填报指南》一书的统计,全国583所普通本科大学,截止2003年,开设法学专业的大学共361所。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发表的统计数据,我国大学授予的法学学士占学士总数的3.67%。这些数据表明,我国高等法律院系己经为国家输送了大量的法律人才。这些法律人才在实现“法治国家”目标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这说明高等法律院系具备了向国家输送法律职业人才的基本条件。再次,尽管在高等法律院系不能为本科毕业生提供从事法律职业所有的知识,但各高校都不约而同地为本科学生提供了各种掌握法律实践、职业知识的机会。如增加法律实习的时间,经常到社区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法律诊所”设立等。最后,高等法律院系以培养“法律家”为目标,并不意味着应当为法学本科毕业生提供从事法律职业的全部知识,而是培养学生将来解决实际案件最基本的知识,办案的技巧与艺术主要是在从事法律职业实践过程中掌握与展现,任何一个高等法律院系都不可能为大学本科法学学生提供一种普遍的办案技巧与艺术。本世纪美国最杰出的法官之一、著名法经济学派代表波斯纳先生在《法理学问题》一书中针对此问题,己经告诉了我们答案:“在美国历史上法学院的好学生也有后来成为著名法官的,但数量不多,如弗兰克福特;而那些在美国在历史上最为杰出的法官往往在学校并不是优秀的学生,如霍姆斯、卡多佐、汉德、杰克逊等,其中有些没有上完法学院(卡多佐),有的甚至没有上过法学院(杰克逊),而是从事之后“在职学习”。因此,大学法学教育应当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目标,法律职业者的来源不限于大学法学毕业生。
综上所述,我们既应看到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积极影响,又应看到司法考试可能对法学教育带来的消极影响。不能将司法考试作为大学法律院系本科阶段教学的唯一的指挥棒。
 
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分析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一方面,它将有助于实现法律职业的同质化,提高法律职业素质,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司法考试也必将对我国的法学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应该是良性互动关系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有机结合应成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学教育共同努力的方向。因为,二者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作为法学教育上作者,我们有责任思考如何构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推动法学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为社会输送更多的法律人才。
 1、司法考试是承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
一定意义上说,不是司法考试,而是法学教育决定法律职业的质量。没有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就不会有今天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没有法学教育的发展,既使设计多么完美的司法考试内容,法律职业也是无本之本,无源之水。在统一司法考试之前,是法官资格考试,检察官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考试三考并行的状态。就当时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看,由于其只在本系统内部进行,且对应考人员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过低,为没有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人进入司法队伍大开方便之门,而使很多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无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由此造成高等教育资源的浪费是可想而知的。而且,这种现象也几乎使得法学教育的目标很迷惘。相当一部分学生当时报考法学专业,憧憬的是将来成为法官或检察官,来“治国平天下”,上了大学才知道毕业去向几乎毫无头绪,如果没有非凡的“关系”,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几乎是不可能的,严重损害了学生在就业上的平等权,也造成了法学教育的盲目性。司法考试则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架设了制度上的桥梁,法学教育应当对法律职业的需要作出回应,致力于培养一批自身素质过硬的优秀人才,通过司法考试,来充实我国的法律职业群体。
 2、司法考试为法学教育提供了大致统一的培养规格和标准
法律职业具有一体化的特征。法律职业的一体化是指法律职业主体的知识结构的一体化和法律职业主体对法律的公正价值追求的一体化。一体化的要求体现在职业上就是法律职业应当是一个同质的价值集团,其培养的路径应当是一致的,接受大致相同的国家法律学历教育,接受大致相同的职业培训,这样有利于形成具有共同语言,共同思维模式和价值观一致的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主体如果语言相通,对法律的原则、精神、原理理解一致就会对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培养起到促进作用。由法律职业的一体化特征,为法学教育提供大致统一的培养规格和标准,法学教育目标和任务的设计应考虑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的要求,使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主体的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此观点值得商榷。它虽然肯定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导向作用,但却把司法考试看作是法学教育的唯一目标,以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去给法律院校排队打分,则陷入了应试教育的误区。法学教育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其目标之一是提高法律职业的素养,但毕业后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工作的只是学生的一部分,也有很多从事法学教学科研、企业法律顾问、司法助理员或其他上作的,将法学教育演绎为司法考试培训班,实在是法学教育的悲哀,也难免会培养出高分低能的法律职业者。
(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向传统的法学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1、统一司法考试呼唤法学教育理念的更新。法学教育究竟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在法学教育界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本科段的法学教育,目标在于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因此,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地位只能是职业教育,认为通过本科法学教育就能培养出法学大师的建议,只能是一个从来没有实现的梦想”。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培训部门应该明确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只有将法学本科教育明确定位为通识教育,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才能培养出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和具有创造性、创新性和创业性的法学人才,才能为后本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或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通常认为,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教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其实不然。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以其它学科专业教育为前提的,即有志进入法学院者首先必须获得非法律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在美国,进入法学院实习,就意味着对法律职业的选择。因此,美国法学教育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3年学制,而是一种4+ 3年学制,这种学制的实质恰恰说明美国法学教育是融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于一体的。
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通识教育。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确立后,有人认为我国的法制教育应该由通识教育转变为职业教育。其实,法学教育不应该绝对化,没有绝对的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法学教育是个长期的过程,应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通识教育,包括法学本科教育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第_阶段为职业教育或专业教育。只有具备通识教育的背景,才能谈得上后职业教育和专业教育。一味强调法学教育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既不符合司法考试的初衷,也不符合世界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如德、日等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即以本科通识教育为法学教育的基本形式(同时也是最低标准),法科学生在本科毕业后依个人志向自然分流,欲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在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随即进入职业培训阶段,只有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才能从事法律职业。在韩国,法学教育体现了以通识教育为主、以职业教育为辅的理念,既不是完全的职业教育,也不是完全的通识教育。因此,在观念上,我们既要强化大学本科阶段的通识教育,又要加强本科毕业后的职业教育,即司法研修所的学习。
2、统一司法考试要求法学教育层次相对统一。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之多,堪称世界之最。它不仅有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五个层次的教育,还有诸如夜大函授等多种形式的法学成人教育。不可否认,多层次的法学教育在我国法制复苏的时期,不仅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铺垫和补充,而且对我国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及法律服务队伍的建设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多层次的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际上不利于法律人才‘共同体’的‘同质化’,因为层次不同的院校,其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和生源素质等诸多方而差别太大。如果我国的法制教育体制和培养模式不进行改革,难以实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共同追求的根本目标—确保法律上作者的质量”。目前,在教育作为一种产业的共识下,法学教育的经济导向日趋明显,众多的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则不利于法律人才“共同体”的“同质化”。
 法学教育的使命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而2年或3年的中专或大专法学教育,显然难以向社会输送高素质的有“法律头脑”的法律人才。因此,当前形势下,统一法学教育势在必行。正如庞德在1948年所言,统一法学教育是理所当然的,中国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文官分别接受不同的培训实在令人费解,故当务之急是统一法学教育,法学院的一般训练对任何法律职业都应当是统一的和必要的。美国的法学专业教育是从研究生开始的,学生的起点是本科。法学院只培养已经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生。日本的律师和法官是在大学法学院按照统一要求培养的,差别是在实习阶段体现,有的在法院实习,有的在律师所实习。其他发达国家对律师都有较高学历和素养要求。目前,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都已将本科学历作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必备条件,但没有限定学历的种类和取得的途径,使得大批非正规教育、非国民教育的法学毕业生和非法学教育本科毕业生进入司法队伍,变相降低了司法人员学历的起点。而司法人员素质过低,则会使国外对我国司法队伍总体水平产生怀疑。为此,我们应该调整我国法学教育现有的多层次的体系结构,取消法学教育中的中专教育和大专教育,形成以本科为起点,本科教育与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为一体的法学教育结构体系。因为,中专和大专层次的法学教育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如司法考试把法学本科作为报名条件的起点就是最好的说明。这种调整不仅可以改变法学教育多层次、低水平的现状,也是与统一司法考试形成良性互动关系的基础。
3、统一司法考试需要法学教育方法的革新。法学学科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在统一司法考试的内容中,应用法学占有很大的比重。人们怀疑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通识教育,会降低或减少学生的“实物”训练。其实,这不是通识教育本身的问题,而是教育方法的问题。受大陆法系重理论体系和原理以及中华民族传统教育中“传道、授业、解惑”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纯而又纯的法律知识的传授,是一种灌输式的教育方式,注重课堂教学和法条注释。在法学教条束缚下,课堂教学千篇一律的从概念入手,有关概念的“定义”、“广义说”、“狭义说”、“构成要件说”是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些术语。此外,无非是此概念和彼概念的抽象区分,罗列若干“主要差别”。台湾一位学者将这种法学教育称为“说文解字”式教育。在这种方法支配下,学生是被动的,不管他相信还是怀疑老师传授的知识,都没有质疑的余地。如果一个学生无法接受却又必须记住教授的演讲内容来应付考试,他是在丧失学习兴趣的情况下,痛苦地磨练记忆;如果一个学生不假思索地接受教授的观点,他的全部努力无非是重复一遍他人已经发出的声音。这种教学方法,虽然能使学生掌握较为扎实的理论知识,但学生普遍缺乏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因此,学生毕业后,一旦进入法律部门上作,就会感到很不适应。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十分强调案例教学和讨论式教学。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了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即“临床法学教育”又称“诊所式法学教育”。它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已有7所法律院校开展了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实验,如清华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保护协会合作开设了以消费者保护为主的“法律诊所”。武汉大学法学院成立了“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实践证明,诊所式法学教育不仅可以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而且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学习的真正日的,引导学生更加重视培养适应未来生活、学习与从事实际上作的能力与素质。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在教授学生基本知识、原理、体系,注重人文素质培养的同时,应当特别加强教学的实践性环节,增加必要的技能性教学,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综合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目前,我们应当把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律事务诊所等苏格拉底教学法和讨论式、辩论式、启发式、引导式等方法作为我国司法考试后法学教育的主流,逐步淘汰灌注式的教学模式。只有这样,法学教育才能更好地适应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需要,真正成为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乃至法律职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4、统一司法考试推动法学教育目标的改革。关于法学教育的目的,20世纪40年代曾任司法院大法官的燕树棠先生认为:法律事业是公益事业,法律教育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因此,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社会服务人才,而不是造就个人谋生的能力。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在所著《法律教育》一书中谈到:“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培训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法律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他还引述了美国康奈尔大学原校长辉得在该大学法学院创立之日说的一段话以资佐证,“我们创办法律学校的日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将来出校门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资以相当之经验,则无论其为法官,为律师,为各种公益事业,鲜有不成为造福国家的法学者”。
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将直接影响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进行。法学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由于法律职业自身的特点,还要进行法律道德的培养。现代国家普遍通过司法考试来选拔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司法考试要求法律院校()的法学教育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这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应该是高层次、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应当具有坚实的理论功底、精深的业务知识、良好的感晤和创新思维能力,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精通外语,能汇通占今,融贯中西。他们既能胜任法官、检察官的工作,也能胜任律师工作。因此,我国今后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具有高度职业责任感、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敏锐逻辑思维能力和抽象思维能力、掌握一定法学基础知识且具有独立操作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三)法学教育的任务
法学教育的任务即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有人将法律人才分为应用类和学术类两大“阵营”。但是就法学教育的任务来看,这种分类几乎不存在,因为无论哪一类法律顾问人才,都起码具备三个要求: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际应用能力。
1、 学生的人文素质是法学教育必须关注的
法律的基本价值是公平正义,法律职业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事业,法学教育应当包括培养学生的人格人品,教育学生应当首先学会做人,拥有健全的人格和一定的人格魅力。当然,学生的人文素质不可能完全依靠“教”,为人师者、家民的带动和影响以及全社会的风气都对学生的人文素质有一定关系,但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起码应有一定的洞察力,识别力和判断力。
2、法律专业知识是法学教育的基本内容
法律专业知识当然包括现有的法律理论以及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但又不限于此。因为现实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仅仅刻板地介绍一些条文和基本理论,难免会令学生产生学不能致用的抱怨。所以,既使是讲解这些内容,也必须与特定的文化背景、利益衡量、法学原理等结合,让学生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例如,为什么公司的设立条件中有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却无此项规定呢?此处所说的法律专业知识当然包括一些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例如,讲票据法应当了解各类票据的实际制作和使用,讲公司法应当知道公司的具体创立和运行,讲会计法应当有必要的会计基础知识,否则,讲授的效果一定不好。另外,讲授法律专业知识也包括向学生传授学习的方法。知识的变化日新月异,老师将所有内容灌给学生,但老师如果注重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学生可以随时自我学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
 3、实际应用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备素质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具备实际应用能力只能是纸上谈兵。实际应用能力包括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也包括敏捷的思维,雄辩的口才,犀利严谨的文笔等。长期以来,多数法律院校培养学生实际运用能力的主要环节是社会实习,即到公、检、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去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检验自己所学的书本知识。实习时间各学校规定长短不等,一般最多不超过一学期。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弊大于利,建议各学校取消为学生提供正式的时间进行社会实习这种作法。因为就笔者的调查来看,目前的社会实习有下列弊端:(1)学生不一定能接触到真正提高自身素质的案件,有的案件仅看到了尾声,有的案件刚刚开始,实习时间却要结束了;(2)很多实习单位都安排学生作书记员、整理档案甚至勤杂工作,不仅是对学生时间的浪费,也是能力的浪费;( 3)在社会实习中,学生主要接受实习单位指定同志上作上的指导,学校的带队老师往往只起安全、纪律、协调方面的作用,所以在实习中,学生几乎没有受到自己所希望的针对性、经常的、有深度的指导。如此一来,特别是高校实行收费上学以来,越来越多的学生对民时间的收效不明显的社会实习产生抵触情绪。学校不为社会实习安排正式的时间,但可以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或假期到实习单位实习,或者探索一些其他的方法来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近几年,一些法律院校在积累经验和借鉴国外法律院校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行之有效、值得推广的好办法,如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模拟法庭演示、法律诊所式教学等。
 
三、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定位   
地方高校是指除教育部直属院校之外的其他省属院校。这些地方高校往往不是历史悠久的名牌院校,未跨入全国重点院校之列。与地方高校相对应的概念是重点院校。地方院校的发展所面对的问题以及法学教育的特色和定位都应当与重点院校不同。但这些院校在教育部的统一部署下,都按照全国重点大学法律院系的模式从事本科法学教育工作。在激烈的就业竞争而前,地方院校所承受的压力比重点院校更甚。因此,如何培养特色人才,合理制定法学人才培养方略,是地方院校发展法学教育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定位
  1、职业教育: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关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历来有“法家”和“法匠”之争。前者指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是为培养理论研究人才作准备,后者指培养能够直接走上工作岗位的应用型人才。在中国,从现有的制度规定来看,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司法考试只要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即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学本科毕业生即可从事法律职业。导致本科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是供需市场的变化以及一些用人单位用人政策的调整。人们对职业教育的目标定位是存在偏见的,“法匠”一词似乎意味着只会机械的照搬法条的工匠,实际上,经历过司法的人们都会体验到,司法是一门艺术,绝不仅仅是机械的套用法条。职业教育的目标并不排斥法学原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学院的正规训练给学生最宝贵的则富是“法律思维能力”,这是从事法律职业必不可少的的专业素养。
2、 服务地方: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定位
一般而言,地方性院校有五大特征:(1)办学宗旨是为地方发展服务,专业设置、课程开设等都与办学定位相符。(2)培养目标为应用型人才。(3)地方政府、企业支持办学。( 4)发挥高校“思想库”的作用,成为当地科技、文化的研究中心。(5)学校有关设施向社会有偿开放,为社提供综合性服务。从上述五大特征来看,地方高校服务于地方几乎是天经地义的。如玉林师范学院作为玉林市惟一的全日制综合性本科院校,区域定位为立足玉林,服务桂东南,而向全国。法学专业的发展要服务于地方,为地方的法治建设服务,法学学生的培养途径应与服务社会的宗旨相结合。
3、 利用地方资源: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的形成
   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一味跟在老牌综合性重点大学后而走是没有前途的。多数名牌法学院已经进入研究生数目大大超过本科生,以研究生教育为主的发展阶段。玉林师范学院的整体定位是以本科教育为主,所以在坚持职业教育的目标下,如何培养具有特色的法学人才,提高我们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利用地方资源来培养学生无疑是最“特色独具”的。
 (二)职业教育目标下法学专业的人才内涵及培养途径
  1、法律伦理的养成
法学是一门追求社会公正的学问,法学院应当培养学生的公正心和公平心。没有公平正义观的法律职业者是可怕的,可能沦为权力或者金钱的工具。所以法律人才首要的内涵是具有公平公正的法律职业伦理。这种职业伦理的养成贯穿于每一门课的教学中甚至每一次课当中,法学院的教师应当有自觉的伦理教育的追求。通过典型案例和社会重大事件教育学生,这种教育是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
2、专业能力的培养
专业能力是一种综合性的职业能力,它是指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专业能力所包含的技能,不仅仅限于法律领域的写法律文书、解释法条、法庭辩论等等。专业能力之技能指的是一种综合技能。包括:表达能力、对事实的洞察力、逻辑思维能力等。
 1)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书而表达能力。在课程学习过程中,教师要有意识地锻炼学生这种能力。提问、组织卞题辩论、简化的模拟法庭都可和具体的课程学习相结合,达到较好的效果。现在提倡的灵活多变的教学方式,对达到法学的特殊培养目标是真正有用的。任何一种法律职业都需要写作法律文书,法官要写判决书、审理报告,律师要写起诉状、代理词等,检察官要写公诉状、抗诉书等。法律文书是法律职业人的一张脸谱。
2)对事实的洞察力。“对事实的洞察力”,在法学上是有特别涵义的。这里的“事实”,涵义之一是曾经发生过的事实,涵义之一是通过证据表明的能够得到法律认可的案件真实(下文简称“案件真实”)。通常,呈现在法律职业人而前的往往是头绪万千、纷繁复杂的包含若干干扰信息或者无用信息的事实。尤其是这样的事实如果是来自当事人的口述的话,如果没有律师或者法官正确的发问、适时的打断和引导,是根本无法得到“案件真实”的。何谓正确的发问和引导呢?没有固定的正确模式,这依赖的就是法律职业人的“对事实的洞察力”,这是一种来自理论培养以及反复训练的一种专业素养。“对事实的洞察力”的培养,其途径之一是开设“法律案例”课程,部分重点大学的法学院有这个做法。一是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美国学者也认为,案例教学法仍忽略了法律实践中其它领域诸如接待、咨询、谈判、起草文件等许多基本技能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的培养。于是,“法律诊所教育”就应运而生了。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新模式。现己成为世界法学教育改革的趋势。其最大特点是从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学生通过模拟场景和实践操作,以律师身份办案,从而学习律师的各种执业技能。“法律诊所教育”还包括范围广泛的其他社会活动。例如,根据Jerome N.Frank法律服务社提供的资料,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项目包括为父母及儿童辩护、为残疾人辩护、社区法律服务、住房和社区发展、移民法律服务、业主/房客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监狱法律服务、公诉人诊所等。内容涉及立法、司法、律师实务以及游说行政部门等多个方面,形式分情景模拟和真实模形。可见,法律诊所作为一种立体的全方位的实践教学机构,采用的方式相当广泛。
 3)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推理的过程在形式上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所以逻辑思维能力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可以贯穿在我们的课堂教学中。这里不得不提“苏格拉底教学法”,或称问答式教学法。所谓苏格拉底教学法,即仿效占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提问式讨论,目的是启发学生思考。它并不要求学生死记硬背书本和电脑中随处可查到的知识,而是强迫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问题,它不计较学生思考什么,而在于学生怎样去思考。
 3、社会能力的实践
社会能力实际上也可以包含在专业能力当中,但是这些社会能力的获得不是理论教学和训练能够完成的,而必须在社会实践或者社会交往中获取。因而在传统教学理念中,社会能力的培养不是法学院的主要任务。社会和学生本人也是期望毕业生在工作岗位上逐步锻炼提高这方面的能力。这些技能包括:人际沟通能力、团队协调能力、任务目标的设定和完成能力、对法律程序的熟练操作能力等等。地方院校若想增强自己培养的学生的市场竞争力,应当通过设置相关课程培训学生,更主要的是通过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的社会能力。前文所述之“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锻炼的较好的结合途径。在法律系内一般都设置多个“法律诊所”,并配备相关的指导教师。
 (三)地方院校如何作好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
  1、加强地方院校师资队伍建设
  大学教师的两个任务是教学和科研,笔者认为无论是地方院校还是重点大学的教师,都要教学与科研并重,两手都要硬。但是,无论是教学还是科研,地方院校的教师都应合理地对自己进行正确的定位。教学过程中,地方院校的教师应有意识地结合自己院校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形势教育、励志教育以及学习方法的教育。对法学学科而言,应注意培养“双师型教师”,即具有教师和律师的双重身份,利用双师型人才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在科研方面,地方院校由于不处于文化中心城市,再加上多数教师学术起步晚,如果在法学学科的中心地带埋头苦干是无法超越大家、名家的。如果走交叉学科之路则较易创新,同时,交叉学科的研究之路可以发挥绍兴文理学院法学院在管理、政治、哲学、历史等方面的人才优势,促进多学科相得益彰地发展。
 2、课程建设应立足于职业教育的目标
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确立了14门核心课程作为开办法学专业的最低要求。这14门核心课程是: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制史。上述核心课程基本是对应部门法的划分确定的,表现了重视理论素养的培育而轻视实践技能的培训的倾向,与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存在矛盾的。如何以职业教育为目标,建立培养实践型人才的法学教学体系?笔者认为,首先,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确定实践教学在每门课的教学计划中所占的比例,减少基础理论课的讲授时间,加大专业实践课的训练时间,使其达到总课时的30%左右。第一,建立实践课程体系。设置法律实务、司法文书等课程,建立法律诊所,将学生在法律诊所的工作与学分分配结合起来。第二,法学教育是通才教育,为了实现宽口径的就业目标,可以增设网页制作、驾驶等其他技能培训课程。
3、以就业为导向,培养特色大学生
 困扰地方院校新办法学院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学生的就业问题。如今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在教育制度内,法学本科教育是职业教育,大众教育,通才教育。但是在就业市场上,司法机关要求的往往是具有硕士以上文凭或者通过司法考试的精英人才。地方院校如何应对这一对矛盾的挑战?我认为,地方院校应适时转变对学生就业方向的战略,将眼光由城市转向农村,由大机关转向基层,并结合自己学校和地方的优势,培养特色人才。
 1)关注基层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在就业市场上,曾经毕业生都紧盯着大城市,大城市饱和之后又涌向中小城市,如今中小城市亦渐趋饱和。笔者认为地方法学院的人才培养应注重培养适合基层需要的人才,尤其是广大农村这块法律服务的市场基本未被开发。农村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有自己特殊性的。
 2)培养特色实践型法律人才。地方院校要形成人才特色,应扬长避短,结合地方资源培养特色实践型法律人才。
 
四、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应对国家司法考试方面的相对不足
中国是个考试大国,而国家司法考试在高等法学教育中的指挥棒地位也已开始凸现。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仍难以与此相适应,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就业竞争日趋激烈,在此状况下,通过司法考试提高就业率就成为各法学院系生存竞争的一个主要途径。因而,国家司法考试便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对高等法学教育的一种束缚。全国已有近400所法学院系或本科以上法律专业,预示着法学人才数量短缺的时代就要结束,激烈的质量竞争即将到来。作为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是否能生存下去,是否能发展和壮大,学生的就业率如何,在相当程度上要看毕业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必将悄然成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与水平的一个重要的和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客观的标准,从而,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必然会逐渐影响到各法学院系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当前,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在应对国家司法考试方面的主要不足归总如下:
(一)缺乏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胜任社会期望值很高的法学教育的重任。像北大、清华、人大等著名院校的法学院的教师一般都是博士毕业,而地方院校的教师很多是本科毕业,甚至是大专毕业,本身就难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怎能期望其在学生中大力灌输司法考试的理念,从而有效指导学生进行司法考试的准备,从而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教师的整体素质不同,教学质量必然不同。
(二)教学条件相对较差。一般情况下,教育部直属的综合类院校的法学教学条件要好于理工类院校的法学教学条件,部级院校好于地方院校,发达地方好于西部不发达地方。一般来说,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很少能有自己的科研队伍、项目以及资金。没有了项目和资金,必然影响教师教学积极性不高。很多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教师上课仍然采取一支粉笔一本书的原始方式,教师照本宣科的授课显然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至于现代多媒体教学、模拟法庭演练等可能只是一些美好的设想而已。
(三)教学内容肤浅。不少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法学教学内容的肤浅,教授了法律规则,却忽略了法律规则背后所潜藏的人文、社会、理念、精神,尤其是法律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追求,使高等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是只知道程序和规则的法律工匠,这与国家司法考试日益重视“法理”相悖,导致很多法学生对一些法律问题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四)教学、考试方法死板。不少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法学教学方式死板,教师照本宣科,学生死记硬背,缺乏生动活泼的共鸣气氛。考试题型的设计死板,内容覆盖面小,题量少,缺乏对学生灵活运用知识能力的考察。据调查了解,不少教师还存在考前划重点的情况。所有这些均与国家司法考试要求的知识覆盖面、知识的灵活运用、难度要求相差甚远。当然,在这样的教学、考试方法下所培养出来的法学生将毫无创新性可言。
(五)缺乏实践、实习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环节。由于资金、设备、理念等原因,很多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法学教育中缺乏实践、实习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环节,模拟法庭演练、到法院旁听、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实践环节几乎没有,导致法学生所学的书本知识与现实中的法律实践脱节。
(六)无计划、无目标。在现实中,只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教师才能在各种场合向法学生理直气壮地灌输司法考试理念,但据了解地方高校法学院系中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教师比例很低,个别地方高校法学院系甚至没有一个。从心理学上讲,如果让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教师向学生大力灌输司法考试理念很难做到。很多法律本科学生甚至不知司法考试是怎么回事,更不用说从入学开始就树立起将来一定要通过司法考试的雄心。很多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是近一两新开设的,只管招来学生,至于是否通过司法考试根本不是目前考虑的问题。很多院校对考取研究生的学生有奖励,但没听说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也有奖励。
(七)其他。如作为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学生本身素质较低,对法学院系投资不足等,领导不重视等。
 
五、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应对国家司法考试策略
国家司法考试是把双刃剑,它既给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教育带来了挑战,同时,也为之发展创造了机遇。首先,国家司法考试,凸显出了法学教育在社会人才供给机制中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其次,国家司法考试有助于增强法律职业群体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从而使法学教育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再次,法律职业资格标准的确立,使法律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成为必须,从而为高等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增长点”等。可见,地方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应当以国家司法考试为契机,结合目前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法学教育实际,从法学教育理念、人才培养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师资力量建设、实践环节、奖励措施等方面对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法学教育进行改革,以顺应时代要求,从而为地方培养更多更好的法律专门人才。
1、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应从战略高度重视司法考试,研究司法考试,并力求提高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当前日渐普及的大学法律基础教育突出了知识结构优势,打破了文凭垄断,压缩了法学教育的传统就业空间。在法律职业领域,司法考试制度使传统法学教育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司法考试对报考资格不作专业限制,体现了法律职业对复合型知识结构的要求。司法考试终结了一张文凭定终身的就业垄断,打破了法学教育的人才“专供权”,动摇了其权威地位。司法考试体现了法治事业的客观要求。司法考试的结果,必将促进法学教育优胜劣汰。其现实性是,如果法学本科毕业生无法通过司法考试,文凭就没有专业意义;如果某个法学院系不能保证通过率最终都有可能被淘汰出局。因此,任何地方高校法学院系都应从战略高度重视司法考试,研究司法考试,并力求提高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
2、大力加强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师资建设。没有高素质的教师,怎能有高质量的学生?面对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师资普遍偏弱的现实,各地方高校应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法学专业师资建设的重要性。具体可行的措施主要有:提高现有师资素质,各地方高校应从资金等方面大力支持法学教师考研、考博;引进法学高层次人才;鼓励法学教师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对于通过司法考试的教师可以一次性给以奖励(很多地方高校对拿到研究生学位的教师均有一次性奖励措施,可以考虑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奖励力度等同于拿到硕士学位教师的奖励力度);还可以聘请当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作为兼职教师,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专职法学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缺陷。
除了上述聘请当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作为兼职教师,弥补专职法学教师实践经验不足外,更主要的办法是应大力充实现有法学专业教师的实践知识。法学实务性、应用性的特点,要求作为从事高等法学教育的专业教师,在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的同时,还应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专业教师应定期深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调查研究,获取第一手的实践资料。教师首先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课堂不再空谈理论,是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学习知识的前提条件。在教学态度上,老师要放下“架子”,接受挑战,要具有博大胸怀,能够作为学生的 “靶子”和学生进行平等提问、平等辩论,鼓励学生超过自己,甘愿承担“败诉”的后果。
3、大力改善法学教学条件。笔者认为主要应加强多媒体教室和模拟法庭建设。(1)多媒体教学。从笔者几年运用多媒体教学来看,其优势主要体现在向学生提供的信息量大,教学生动、形象,可以运用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多种教学形式,从而能极大地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生的理解力会得到极大增强;思维会不断开拓;教师可以提供大量案例供学生讨论(如用粉笔板书,一节课往往只能讲一个简单的案例);课件作好后只要不断完善它就行,可以极大减轻教师备课的负担;(2)模拟法庭演练。通过模拟法庭,可以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庭所需要的所有当事人、法官、检察官等全部由学生自己扮演,教师只给以适当指导。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学生从动手准备到实际演练,可以产生单纯理论课根本达不到的效果。
4、积极探索与司法考试理念接轨的教学方法、考试方法。(1)教学方法的接轨。探究法学教育的规律,改革现行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的弊端,更多更好地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我们法学教育工作者的紧迫责任。笔者认为,从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来说,当务之急是改进法学教学方法,重点应搞好案例教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要求培养综合法律素质,全面的应用型人才,既能胜任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又能胜任律师工作。这使得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已大大不适应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将法学教育集中于学生洞察力的增强,提高学生的自身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上来。在教学的具体方法上,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律事务诊所、讨论式、辩论式、启发式、引导式教学方法将成为主流。从目前的统一司法考试的内容来看,都是实践性极强的题目,基本固定在四类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期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大案例”、“小案例”所占比重极大。这种特点把案例教学提高到前所没有的重要地位上,因此,必须搞好案例教学。当然,教师在注重案例教学的同时,也要注意同其他教学方法的结合。另外,应抓好第二课堂即实践性课堂环节。教师在台上系统讲授,学生在台下埋头记笔记的教学方式对于学生全面、系统了解某门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只以这一种方式传授法学知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虽然教师在讲授中可以尽量多地援用案例对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加以阐述,但由于讲授形式本身的限制,学生最终只会背基本原理和法律条文,却未必会运用基本原理和法律条文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在实践部门开辟第二课堂,与当地有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使之成为学生的实践基地,当然上面所讲的模拟法庭也是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极佳场所。(2)考试方法的接轨。首先,考试题型应与司法考试接轨。从已有四年历史的司法考试题型来看,都是由三套客观题(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题)和一套综合分析题(以案例分析为主)组成。所以,作为高校法学教育的考试题型设计上也应参考司法考试题型的设计,无论是期中考试还是期末考试都应如此。其次,考试难度与司法考试接轨。高校法学教育考试往往考虑及格率,考试一般难度不大,学生往往很容易通过,这样做的结果就会使学生产生错觉,法学考试并不是想象的那么难,这样就必然导致学生的麻痹心理,对他们将来通过司法考试是非常不利的。再次,考试内容的设计上也应与司法考试接轨。司法考试在很大程度上是将法学理论化为一个个具体的案例,要求考生能够运用相关的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死记硬背的法条少考或不考,简单明了的内容也不考,使学生产生答对每一道题都不是那么容易的印象,从而养成对每一道题都慎重思考从而作答。值得一提的是,教师在考前可以辅导学生,答疑解惑,但切忌划重点,给难点,一定要学生全面复习。第四,考试的题量应与司法考试一致。第五,考试所需时间与司法考试一致。
5、高度重视对法科学生的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这一概念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提出的。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括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理念和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走向的教育,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素质教育自身包含着先进的教育理念、科学的教育模式和现代化的教育技术。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S·拉塞克等人编写的《从现在到2000年教育内容发展的全球展望》一书中指出,发展素质教育,培养人格力量已被认为是21世纪教育的中心特征。中国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重引素质教育这一全新概念并给予充分的重视。19996月第三次全国教育上作会议以提高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为重点,深化教育体制和结构改革,全而推进素质教育,振兴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穿于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应当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在不同阶段和不同方而应当有不同的内容和重点,相互配合、全面推进。”
高等教育对社会的作用通常是由高等学校(大学)这个专门机构来实现的,因此,大学要承担起培养专门人才,发展科学及服务社会的职能,而如上所述素质教育正是与现代大学职能相适应的教育理念。法学教育是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学教育的全过程都要注重素质教育,法学素质教育包括思想素质、法律素质和人文素质。
 二十一世纪是个多元智能开发的时代,法学素质教育应尽最大努力开发学生的智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他们的优势智能,去实现培养多层次的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品质、高素质的法学人才这一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对传统的法学素质教育进行适时改革,不断完善法学素质教育,使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在具体阐述法学素质教育改革方法前,有必要指出传统法学素质教育的缺陷。在教育理念方面,经验和传统是主角。这一点在地方院校中非常明显。滞后的教育理念在法学教育中占了主导,整个教育环境属于封闭型,这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背离,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律人才的多方而需求;在培养目标方面,由于教育观念落后,使得培养目标在很多地方院校出现了很明显的整齐划一状态,不管自身情况如何都会去将自己的法学教育目标升高,强调培养高级专门法律人才;在法学教育模式方面,固化程度高,固守“填鸭式”教学。老师是课堂这一舞台的主角,学生是配角,有的甚至是观众。这种培养模式下出来的学生适应多变的社会现实的难度非常大,可谓是“理论的巨人、实践的跋子”;在教学设备和技术方面落后,有的地方院校在这方而的落后程度长达十年,这些必备的辅助因素的落后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教学质量的提高,相反其不断的升级换代会带来教学模式和方式的发展和创新。
针对传统法学素质教育存在的上述缺陷,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首先,转变传统教育理念,树立现代化教育理念。法学素质教育是一种开放型的教育模式,贯穿始终的实际是吸收先进的教学方法与成果,提高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谋求人的全而发展,以人为本的这一现代化的教育理念。笔者要强调的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勤于思考的好习惯。孔子说:“学而不思则周,思而不学则殆”法学素质教育中应该给学生更多的时间去思考问题,培养他们用思考拓宽自己人的能力。而传统的教育理念因为固守理论知识的讲授,教育活动看重程序,不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忽视霍布森选择效应和超限效应,这些与法学素质教育相背离,并严重阻碍了法学素质教育的发展。
其次,结合实际确定培养目标,重视人文与自然科学知识的传授。法学素质教育不仅要为法律部门服务,而且要而向全社会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行各业所需要的各类法律人才。各地方院校应结合本院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自己的培养目标,应突出特色。
再次,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加强实践教学。笔者认为应重视学生的参与。学校、教师和学生都应该认识到这一点,学生才是课堂这一舞台上的主角,因此在改革上应充分考虑学生,让他们也参与到教学改革中来,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教师应结合不同层次的学生在方法上要注意相应调整,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教学相长。学校方面应合理安排课程,目前有很多地方院校课程设置不分层次,并出现重复设置情况,这样一来造成了多方面的资源浪费,这是教学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另外,学校和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在短短的大学期间学会独立学习的方法和正确运用知识的能力,这才是无价之宝;在实践教学方面,很多院校形式化严重,学生只是个人实习实践,出现了“名是实习,实是只签字盖章”的情形。从学校而言,应加强实践教学的管理规范,并且应为实践教学创造机会、提供便利条件;就学生而言,应重视这一离开象牙塔真正走进社会前的预备阶段。这一阶段对自己的人生选择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与司法考试互动。20016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附则中规定:“国家对出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200112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上述三法的修改和通过,标志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我国法律职业有了新的统一准入标准即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这一客观情况必然要求院校的法学素质教育应进行相应方面的改革,使其与司法考试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内容与形式方面均应作相应调整,加强学法人实践法律素质的培养。教师在具体授课方而更应结合司法考试内容,此点在互动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重视科技法学。二十一世纪是个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科技与经济、自然、社会密不可分,其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更是产生了深远影响。在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下,一系列专门调整科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出现,这些规范是国家科技战略发展和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法学教育中应加强对科技法学的教育,培养学生对科技生活的关注,通过对科技法的认识来一定程度优化他们的法律知识结构。
 总之,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应勇于接受国家司法考试的挑战,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其教学质量,使其培养的法学生能有相当比例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而能使我们的地方法学院系不断发展壮大。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