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春等人诉长沙恒洁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再次胜诉案
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以原告胡建春、郭建为代表的第二批诉长沙恒洁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概述如下:
1、判决解除合同关系
2、长沙恒洁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返还30600元和20600元
3、原告二人各自在收到30600元及20600元元后三日内返还清洁球机一台。
4、驳回被告长沙恒洁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反诉费全部由长沙恒洁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告知全国各地的当事人。
特注:现该公司已经关门,相关责任人已不知去向,请看到此消息的受害人在2012年2月20日前立即来长沙,集体向长沙市公安局举报,并要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