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赔偿财产保全完全有必要 日期:2011-1-12 21:16:24 来源:网络整理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事故车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预付款”和“不交预付款可扣留肇事车辆”等传统做法,对那些无经济赔偿能力或有经济赔偿能力而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交警强制手段不足。
人民法院有强制手段却往往因开庭前传唤难、调解过程中问话难、判决后执行难等问题,不能及时快速结案,导致一些无法调解的案件审结往往需要半年左右时间,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为维权不得不陷入马拉松式损害赔偿纠纷,流血又流泪。
故律师提醒:如果当事人及时在诉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结果往往会完全不一样。否则是以交警扣押车辆有一定时限为由,向交警部门要求提走肇事车辆,欲采取“车走人走”的手段逃避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依当事人的申请对肇事车辆及时予以诉讼保全。接到扣押肇事车辆的民事裁定书后,很多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其他人愿意与受害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