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工作安排单位能否调岗降薪
刊登在11年11月12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本案承办律师:钱剑娥律师
案情介绍
2005年4月6日,王某进入某上海某软件公司工作,先后和公司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的到期时间为2012年4月5日,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为高级技术顾问,每月工资为2万元。
2011年3月,公司以王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态度恶劣、引起客户不满、致使公司信誉受损为由向王某发出了书面警告,同时下达了《岗位调整通知书》:对王某予以降职降薪处理,自2011年4月1日起职位由高级技术顾问降为中级技术顾问,工资由原来的每月2万元调整为每月1.2万元。
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原来的工资标准补足4月份扣发的工资。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对王某降职降薪依据不足,于是支持了王某的请求,该裁决属于一裁终局。公司不服裁决,但是最终放弃了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请求。
由于王某的工作表现依然让公司不满,公司于5月又向王某发出书面警告,并且仍按照每月1.2万元的标准发放王某5月及6月的工资。7月1日,王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于当月又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5月、6月扣发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虽然公司给王某发出了两次书面警告,但是并不能证明公司方有足够的理由对王某降职降薪。且2011年3月所发的《岗位调整通知书》被仲裁庭认定为依据不足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事后公司没有再对王某进行过调岗降薪的处理,公司不按照原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王某的工资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王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因此支持了王某所有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该案最终以解调结案,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补偿3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由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
一、公司能否以王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其调岗降薪?
本案中的公司认为王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客户不满并使公司信誉受损,王某的过错行为已经构成书面警告的处罚。公司对其进行调岗降薪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不愿意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王某被扣发的工资。
而王某却认为自己并不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形,更何况就算自己不服从工作安排,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也只能是接受书面警告的处罚,而不能被调岗降薪。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岗位,因此公司单方调岗降薪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那么,公司对王某的调岗降薪到底是否合法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调岗降薪属于典型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若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或用人单位有足够的理由对劳动者进行单方调岗降薪。可以看出,本案中的王某是不同意公司对其调岗降薪的,公司若要对王某进行调岗降薪,就必须提供王某不能胜任原来岗位的依据。
二、王某自行提出辞职,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认为王某是自行辞职的,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更何况王某在被调岗降薪后工作态度很差,于2011年5月又被处以书面警告的处罚。根据公司规定,劳动者一年内累计接受两次以上书面警告的,可以直接开除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既然王某自愿辞职,就更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了。
王某却认为自己是被迫辞职的。经过劳动仲裁后公司虽然支付了扣发的4月份的工资,但是在后来的5、6月份公司却继续按照3月份的《岗位调整通知书》上的标准支付自己的工资,事实上又是一种扣发工资的行为。自己正是以公司扣发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因此公司应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王某提出辞职,公司是否应支付其经济补偿呢?这关键要看王某辞职的原因。由于公司对王某的调岗降薪被仲裁认定不合法,公司也没有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并且也履行了支付4月份被扣发工资的义务,也就是说公司应该按照原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王某4月份以后的工资。而公司却以王某在5月份又受到书面处罚为由,继续以《岗位调整通知书》上的标准支付王某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其实属于一种克扣工资的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提出辞职,公司应该支付其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