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任何一个民事行为能够发生意思表示内容所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所应具备的条件。在民法学上,又叫作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只有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民事行为才能为法律所承认并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就会因为欠缺实质要件而成为无效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有以下三项: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谓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相适应。如果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便意味着行为人没有实施该行为的资格,其实施的行为的效力发生也就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就自然人而言,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原则上无效。但依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进行的纯获利行为和必要的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而主张行为无效。就法人而言,其超出自己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效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内心意思的形成与表示是其自觉自愿作出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干涉和妨害其自由形成意思和自由表示意思的因素。其二是“表示一致”,即表示出来的意思与行为人的内心真意是相符的,不存在误解、表示错误、内心保留等妨害意思表示一致的因素。《民法通则》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其立法意图在于通过法律的干预,保护民事生活中意思自由不受非法干涉,确保当事人意思自由、真实,真正自由地实现其民事生活的特定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当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真实内心意思而不是根据行为人表示的意思来确认这种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不违反法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以及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此外,还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文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行性规范的目的。所谓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民事行为在目的或效果上不得有损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由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涵义抽象,所含内容广泛而复杂,立法上只将其作了原则性规定,并同时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其在司法过程中对具体民事行为的正当性予以裁断。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民事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应考虑的因素包括:(1)是否符合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及集体利益;(2)是否符合社会一般道德水平的要求;(3)是否符合社会的善良风俗习惯,等等。据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通常情况下,法律行为具备了上述一般生效条件之后,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生效条件外,还须具备一些特别生效条件。这些特殊民事行为及其需要具备的特别生效条件主要有:死因行为以行为人死亡为特别生效条件;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熟时发生法律效力;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始期到来时生效;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以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