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为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之依据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这类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失效,取决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是否发生。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使行为人的动机获得法律表现的形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条件的成就与否,应以客观规律决定,当事人不得恶意促成或阻碍。因条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的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一方在条件成就与否未定的情况下,因自己的过错致使对方因条件成就而依该法律行为所生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特定事实。这种法律事实,须符合以下要求:
1?将来发生的事实。即是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尚示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2?客观上可能发生的事实。即条件在将来是否必然发生,行为人在约定时不能确定。将来必定发生和根本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即行为人约定的事实。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该项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4?合法的事实。即所附条件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所附条件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又称作停止条件或生效条件。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未生效,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须待条件成就,方才发生效力。如果条件终不成就,则该法律行为终不生效。解除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又称作终止条件或失效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已生效,但因条件之成就而使其失效。如果该条件终不成就,则该法律行为确定有效。此种分类,对于确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根据条件内容是以客观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条件成就的标准,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指以将来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的条件。消极条件,是指以将来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的条件。此种分类,对于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注意的是,以下两类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一是,依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某些法律行为其性质决定必须即时确定地发生效力,不允许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因此不得附条件。例如票据行为。二是,附条件则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这类主要是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收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