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约束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以后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法律根据行为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赋予民事法律行为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效力,意在实现民事活动领域的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也不是任意的无边界的自由,它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约束,行为人必须对自己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责:对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内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无论当事人所预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否发生,如何变化,当事人都得基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事实,依约定或法律规定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这种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对外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得以建立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要排斥国家权力等对法律行为的干涉。因此,任何人和单位不得侵犯当事人依法律行为所取得的权利,也不得阻挠当事人依法律行为履行义务。但有法律规定或合法授权的情形例外,如:经国家授权的合同管理机关,人民银行,业务主管机关可以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合同当事人进行行政干预和其他干预。(3)责任效力,即当事人违反法律行为的规定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施加给当事人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通常情况下,它只是一种潜在的后果,当事人只要按法律行为的要求办事,这种后果就不会发生。而一旦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为的要求,这种后果就会转化为现实的民事责任,甚至是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因此,责任效力可以促进当事人严肃审慎地进行民事活动,减少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随意性。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成立以后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或者当事人主观要求的变化,发生变更或终止。行为人变更或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是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