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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
发布日期:2011-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行政诉讼原告与行政复议申请人(图-1)


司考行政诉讼原告的确认(表-2)

相邻权案件 侵害采光、排水、通风、通行等权利皆可起诉
公平竞争权案件 当事人公平竞争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皆可起诉
经复议案件 复议的申请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
有受害人的案件 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起诉的均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信赖保护案件 被撤销或变更的原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作原告
合伙人案件 合伙企业以字号为原告,其他合伙以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投资人案件 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农地承包案件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股份制企业案件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可以企业的名义起诉
非国有企业案件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起诉

 说明: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参照行政诉讼原告的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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