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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庭调查
发布日期:2011-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法庭调查的程序遵循的原则是:宏观上,先控诉方提请证人等,或者出示、宣读证据,后辩护方。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注意:检察官(公诉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两次“首先发言”第一次,在法庭调查阶段。该阶段一开始,就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第二次,在法庭辩论阶段。该阶段一开始,就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言。该首轮发言被称做发表公诉词。公诉词是公诉人根据控诉职能,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的总结性意见。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注意】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实行缺席审判。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讯问被告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

  (2)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发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高法解释135条规定,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对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发问,有利于进一步揭示案情。

  (4)审判人员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高法解释135条规定,审判人员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必要时”一般是指审判人员对审理过程中有疑问的地方或者当事人在陈述时有表述不清的地方。其目的是消除疑点,查清案情。

  4.出示、核实证据

  (1)询问证人、鉴定人

  ①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a未成年人;

  b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c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d有其他原因的。

  ②公诉人、辩护人向证人发问的顺序由审判长决定。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③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2)物证的审查

  ①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

  ②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③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注意】此处的控辩双方是广泛的,控方是指检察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方是指被告人、辩护人。

  (3)法庭调查权

  ①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法律|教育网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但人民法院不能进行搜查、讯问。

  5、发现新事实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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