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犯人保外就医相关问题
看守所罪犯保外就医是指法院判决的余刑不满一年的罪犯,在留所服刑期间,因病由公安机关做出的暂予监外执行。
二00四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布置对减刑、假释、保外就专项检察工作。嫩江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对两年以来公安机关办理的保外就医罪犯逐人进行登记审查。通过此次专项检察工作,并结合驻所检察室在对看守所保外就医工作监 督检察实践的基础上,我们认为看守所保外就医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保外就医疾病的检查诊断路途遥远,工作不便
按照法律规定,保外就医必须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嫩江县看守所保外就医的罪犯需前往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疾病检查诊断。嫩江县到黑河市往返一千里地,不通火车,保外就医罪犯的疾病检查、诊断非常不便。
二、看守所经费不足,无法保障罪犯保外就医检查诊断费用
嫩江县看守所经费为县财政“砍块”式预算内拔款,每年拔款为28万元,28万经费勉强维持在押人员伙食费、水电费、取暖费、工人工资 、锅炉维修费、办工费等基本支出。看守所无法保障罪犯保外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疾病检查鉴定费。在办理罪犯保外就医时,交通费、住宿费、疾病检查鉴定费,大多数都是由保外就医罪犯家属负担,对于家庭、亲属经济条件不好的罪犯,就不能依法、及时地办理保外就医。同时保外就医费用全部由罪犯 家属负担,影响了保外就医的公正办理。
三、不合理收费加 重了保外就医费用负担
在保外就医办理中,指定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只是医院根据检验报告开具的诊断,医院并未出具鉴定材料,而医院却向体检的保外就医罪犯每人收取370元鉴定费。市公安局狱政部门办理保外就医审批过程中,在无任何收费依据的情况下,向保外就医罪犯收取1000---3000元不等的所 谓“保金”。这些不合理收费,加重了保外就医的费用支出。
四、保外就医的办理程序不规范
保外就医的办理程序刑事诉讼法只作了原则规定,无具体法律规定,业务部门的工作程序存在问题,业务部门之间的工作程序存在矛盾,监督工作不好开展。
以往,看守所罪犯保外就医, 看守所、公安机关、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按照刑事 讼法的原则规定,依据习惯及上级业务部门的指示来进行办理、开展监督。2006年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制定了《办理暂予监外执(保外就医)工作规范》,2005年高检院监 所检察厅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工作流程(试行)》,这两个工作规范对保外就医的办理程 序、监督方法作了规定,但这两个规定是业务部门的规定,非法律规定,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不能以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的规定为准则进行监督,而且这两个规定相互之间不协调,《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工作流程(试行)》规定,驻所检察室对于看守所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的工作,以审查被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医学鉴定、列席参加看守所办理保外就医核审、初查,来对看守所办理保外就医工作进行监督。《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工作规范》规定,保外就医由罪犯或其家属提出申请,管教 或狱医提出书面意见,看守所召开所务会研究,委托指定医院鉴定,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可见此规范规定,看守所、公安机关在罪犯 保外就医呈报、审批中,检察机关不介入监督,而是呈报、审批后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的监督是“事后监督”。
五、罪犯 所患疾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范围,仅凭非专业人员的判断来决定,随意性大
现行的罪犯保外就医,是由指定医院作出病情鉴定,依照地方部门制定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的标准来确定罪犯 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是否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仅凭负责呈报、审批、监督工作的看守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不具备医学知识的人员来判断确定。由于各种疾病的复杂性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的原则性,使判断确定难度大,随意性大,存在主观意断因素,制度很不严密。罪犯病情鉴定是否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病病伤残范围》,在保外就医的工作实践中,就存在驻所检察人员一手拿着罪犯病情鉴定、一手拿着《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向医务人员请教,然后根据医务人员的讲解进行判断,得出个人结论的情况。在保外就医工作中,呈报单位看守所与监督单位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看守所与审批单位市公安局,也因为罪犯病情鉴定是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规定而产生争议。
针对保外就医工作存在着以上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如下:
一、通过修改现行的法律规定,罪犯保外就医所患疾病的检查诊断鉴定,可就近就便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或在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的前题下,罪犯保外就医所患疾病的检查诊断可向伤害程度鉴定那样,以当地正规医院住病志、诊断为依据。以解决罪犯保外就医检查诊断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费用高的问题。
二、应改变看守所所需经费根据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砍块”拔付的方式。由国家制定法规,根据 看守所羁押人员情况,按羁押人头拔付经费,按在押人数比例专项拔付保外就医经费,以保障罪犯 保外就医所需的费用,改变保外就医费用由罪犯家属负担的现状。
三、保外就医呈报审批、罪犯所患 疾病的检查诊断,应否收取费用,收取哪些费用,收取的标准,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保外就医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规定。
四、国家立法机关、司法解释机关应制定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法,以法律、法规 形式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审核、审批程序。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保外就医工作实践中,应及时修改其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办理规范、监督规范中不合理部分。两个业务部门在制定修改保外就医办理规范、监督规范时,应相互沟通,使保外就医的办理、监督工作相互协调。
五、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解释机关制定统一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并以法律形式规定罪犯 所患疾病保外就医,要向伤害案件伤情确定方法一样,由呈报单位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罪犯所患疾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进行鉴定,鉴定部门根据罪犯所患疾病诊断、《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出具司法鉴定结论,保外就医以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